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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3:48:56 人浏览

导读: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其犯罪构成是怎样?立案标准又是如何?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对您有帮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罪3个独立的选择支罪名。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可以是无业游民甚至流氓地痞、未改造好的累犯、惯犯,身份如何并不影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既可以是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又可以是外国公民,包括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外国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进入我国境内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的,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但是,境外人员进入我国境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组织、发展成员的,构成犯罪,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之应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境外人员入境不是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而是仅仅参加境内的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构成犯罪的,仍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危害性极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引起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秩序的混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

  “黑社会”(Under—world Society)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也明知这种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社会、法纪所不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仍置之不顾决意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对黑社会性的组织者、领导者来说,一般出于建立自己势力范围的动机,企图控制、称霸一方,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对于参加者来说,通常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畸形精神需求,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物质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动机如何,不会影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page]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必须具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所谓组织,在这里是指为进行黑社会性质活动而鼓动、召集、纠合他人建立或组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以及发展、壮大该组织而开展的各种活动。行为的实施者来说,一般是在黑道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与经济实力的人。从实施组织行为的目的来说,则是出于违法犯罪,为非做歹,控制称霸一方,谋取钱财,具有多重性、复杂性等特点。从组织行为发生的时来看,既包括在组织成立前而进行的组织活动,又包括在组织成立后为发展、壮大组织而发展成员的活动。从组织行为的方式来说,则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是以江湖义气摇旗呐喊;有的是以金钱美色进行拉拢诱惑;有的是以暴力、威胁加以逼迫;有的是穿针引线牵线搭桥,进行介绍;有的是软硬兼施,一方面进行劝说拉拢,另一方面进行暴力、威胁;有的是策划、指挥、领导他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不论方式如何,只要其行为实际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而进行,并能对之产生因果关系,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应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领导,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指挥、率领、协调、安排、调度、策划、决策等活动,从而使自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领导和支配地位的行为。[page]

  所参加,是指参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成为其中一员的行为。既包括主动的、积极的参加,如主动、坚决、反复要求加入,参加组织后积极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重要活动,又包括被动的、消极的参加,如受他人欺骗、胁迫参与,参加后未积极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重要活动,等等。既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人员批准,取得会籍,并被指定从事某一方面的工作,又可以采取宣誓等履行某一加入组织所需要的仪式加入;既可以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老大”的要求事先完成某一任务如故意伤害、杀害某人来加入,又可以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追随、参与其活动,从而为组织所认可,实际成为其中的一员。加入的方式、途径如何,并不影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

  2、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必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出于控制一方、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势力,欲与社会相抗衡,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专业性违法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具有较高组织、稳定程度的犯罪集团,既有与其他犯罪集团相同或类似的共同形式特征,又有区别于其他犯罪集团的自身本质特征。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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