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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醉驾被刑拘,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9:59:59 人浏览

导读:

常言道喝酒勿开车,也从一方面说明喝酒与开车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但凡酒驾上路不仅对自己的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对其他人的生命也是一种巨大的潜在危险,近来南某醉驾被刑拘,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常言道喝酒勿开车,也从一方面说明喝酒与开车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但凡酒驾上路不仅对自己的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对其他人的生命也是一种巨大的潜在危险,近来南某醉驾被刑拘,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社交媒体8日消息,前足球运动员南某涉嫌醉酒驾驶,目前已被刑拘。那么关于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呢。

  一、南某醉驾被刑拘,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

  危险驾驶罪处罚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什么

  (一)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四)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联系区别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南某醉驾被刑拘,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危险驾驶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同样也是将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顾,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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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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