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法定罪名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3:47:42 人浏览

导读:

[释义]本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妨碍公民通信自由和国家邮政正常活动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释义]

  本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妨碍公民通信自由和国家邮政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 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 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 电部规定。

  [说明]

  一、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邮电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page]

  二、本罪量刑较侵犯通信自由罪为重,体现对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犯罪应从严处罚的立法精神。构成本罪也无须“情节严重”,一 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