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中科院一处长被判刑
导读:
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通讯员 郭京霞)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近日,原中科院研究生院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就因此罪名被法院判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2000年11月23日,李某被中科院研究生院聘任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同年12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的工作交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招标、评标、监管和验收,李某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工程评标会的评委,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李某隐瞒了其与投标人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的亲属关系,致使中科院研究生院于2001年3月8日与该公司签定合同书,工程款为169.13万元。
然而,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诸多问题,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严重影响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正常工作。2001年1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组织专业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试,发现技术质量通过率很低。遂要求李某找中标公司补修,但李某经常拖延,并表示和中标公司不熟悉。2002年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中科物恒中心已于2001年11月注销,且李某的母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网络工程做出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罪名(见《刑法》第166条),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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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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