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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判决书模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3:20:25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当中,有些事故是比较大的,因此在进行这样的活动,是需要引起高度的注意的,那么如果发生了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有一定的责任人,在这个时候怎么样进行判决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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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判决书模板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任雅安市雨城区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住四川省洪雅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城、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聘请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望鱼乡曹万村的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长,主持、协调煤矿全面工作。在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人流失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及时组织、培训和补充,致使该矿104采区在2014年7月1日至9日因人员流失停工。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矿井作业面严重缺少特种作业人员,104采区存在局部通风不良、风筒破损漏风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规,违章安排未取得相应操作资质的无证人员向某某、叶某某2人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104采区23#开切眼作业面从事特种作业,违章安排掘进工何某某、卿某某和刘某某3人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104#采区2#开切眼作业面进行冒险作业。2014年7月11日晚,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向某某、叶某某和掘进工何某某在该矿区104采区2#开切眼啧头与第4#联络巷处作业过程中吸入过量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身亡,掘进工卿某某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8万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工档案、安全生产日志、黄某某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下井带班记录本、大众煤矿班前会议记录、煤矿职工入井及矿灯发放记录本、大众煤矿瓦斯日报志、出入井人数查询件、煤矿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通风系统图示意图、模拟量日报志、卿某某住院笔录、急诊病历、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关于卿某某无法询问取证的情况说明、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人事处理决定、关于注销雅安市雨城区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批复、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段某某、罗某、万某某、余某、管某某、王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雅安市雨城区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长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排没有资质的人员在存在安全隐患的井下工作,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8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判决书模板以及有关知识一定的有自己的见解,判决书的书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判决的有关依据来进行的,因此会有偶一些的不同。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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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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