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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19:41:30 人浏览

导读:

再进行生产活动的时候,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都要谨慎操作避免发生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那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管辖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再进行生产活动的时候,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都要谨慎操作避免发生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那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管辖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管辖

  根据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由检察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由治安部门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从工作实践看,当前,困扰基层公安机关侦办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三家的协调配合问题上,特别是证据规格问题。查明事故原因是事故追究责任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往往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不清楚公安机关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职责,不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往往遇到责任人逃匿等棘手问题,才通知公安机关参与调查,而此时大量刑事证据已经灭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公安机关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根据事故类型不同,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和调查承担的任务轻重也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火灾、危险物品肇事、大型群体性活动挤踏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等传统意义上的治安灾害事故,由政府或公安机关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任务较重,除了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外,要承担指挥调度、组织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工作。同时,还要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对于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建筑物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在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主要任务是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要注意把握重大责任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生产安全事故既是法律术语,也是行业术语。单凭事故类型,难以确定由公安机关哪个警种和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工作,主要还是看涉案罪名,比如,交通事故不一定全部由交警部门负责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有些交通事故也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应该由治安部门管辖。同样,火灾事故不一定全部由消防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工作,有些火灾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由治安部门管辖。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情形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三、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特别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否则,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管辖是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罪当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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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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