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惨!孕妇坠井一尸两命,家属应向谁追责?
导读:
杭州某小区一位怀孕7个月的孕妇,乘坐丈夫的车回到小区内,在下车回家的过程中不幸坠入一个窨井内。经过消防人员和医护人员的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还没出生迎接未来的胎儿也随着逝去。不得不让人感叹,这么美好的生命稍纵即逝,家属应向谁追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分析。
据消息报道,这个窨井的位置是在小区停车位旁边,刚好在绿化带和停车位的中间。物业也称,破损井盖维修过,但事发前不能保证井盖完好。也根据厂家销售经理称,草坪井安装在有汽车经过的地方,汽车随便碾轧都有过吨的压力,肯定会破损,这是典型的施工安装错误。
厂家也认为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典型的施工安装错误”,停车场应当安装承载达到12.5吨的窨井盖,而不是用于美化作用的草坪井。所以则该行为属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直接安装窨井的负责人是该案的责任人。确定该案的责任主体是尤为关键,到底是谁负责安装窨井?是生产厂家?还是道路施工单位?还是在维护的过程中更换井盖的物业呢?
在这件事中,家属就孕妇的生命遭受到损害要求相应的赔偿,但未出生的胎儿有申请赔偿的权利吗?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里,胎儿不属于法律关系上的自然人,自然人的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还没出生,也就缺少了自然人必要条件,所以胎儿不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的自然人。因此,家属是无法为胎儿申请赔偿的。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来参与发表一下你的意见吧!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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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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