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职务侵占230多万,当庭认罪!
导读:
自从马蓉和王宝强的离婚风波开始,一直到今天,大家探讨的话题都在宋喆、王宝强、马蓉身上。而随着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转,这次的风波又掀了起来。关于这次宋喆的事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识?下面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占230多万元
宋喆是王宝强原经纪人,2014年到2016年,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同修某合伙,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手段,侵吞王宝强影视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232.5万余元。近日,王宝强原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审理。开庭已经审判完毕,但具体的如何处理还没有出来,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宋喆适用何种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同修某合伙侵吞王宝强影视工作室230多万元,数额达到巨大的,应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犯职务侵占罪怎样才可以立案?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准予立案。
四、到公安机关报案时,需要哪些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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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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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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