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导读:
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
【案情】
2013年6月,黄军华结识陈红梅,陈红梅称可以帮助黄军华介绍对象,并带黄军华前往云南,介绍一女子给黄军华认识。陈红梅声称,先给5万元礼金才愿意嫁给黄军华,黄军华便让家人把5万元钱打到陈红梅的银行卡上。随后,该女子跟黄军华回家,并同居生活。一周后,黄军华提议去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从此音讯全无。后来,黄军华找到陈红梅,陈红梅给黄军华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证明他代为收取了5万元的礼金,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再次为黄军华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礼金。几个月后,陈红梅一直没有与黄军华联系,也未退还代收的礼金,并消失了踪迹。
【分歧】
就陈红梅代收礼金未退还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立案。本案中,黄军华将5万元的礼金汇入陈红梅的账户,而陈红梅承诺如果不能再次介绍对象就退还礼金,并且向黄军华出具了收条。因此,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未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构成刑事诈骗。陈红梅认识黄军华后,知其想要成家,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黄军华骗至云南,以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黄军华的礼金。黄军华则因为听信其言,自愿交出5万元礼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陈红梅即为黄军华介绍云南当地女子,在该女子出走后,陈红梅有义务带着黄军华去劝回该女子,如若劝解不成,则应该退还礼金。但是陈红梅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假装再次介绍,实际却逃之夭夭。因此,很容易辨别陈红梅先前给黄军华介绍对象的行为实际上是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由此也可以推断出陈红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符合诈骗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收条”可以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以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因此,本案中,陈红梅向黄军华出具“收条”不能证明他们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其形成“收条”的过程其实只是陈红梅对黄军华行骗的一种托词,目的是为了“隐瞒”行骗的“真相”。
综上,本案中,陈红梅代收礼金的行为不是“代收”,而是想要“非法”据为己有,故该案应当定刑事诈骗罪为宜。
(原标题: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案情】20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
[案情]被告人张xx,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xx镇。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xx在睢县xx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xx、汤xx二人后,三人便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泄露别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