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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23:28:26 人浏览

导读: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运输毒品罪中的刑罚适用问题。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

  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各种各样的运毒方式

  有利用聋哑人运输的,毒贩利用聋哑人无法与人正常沟通的缺陷躲避公安追查,这种案件为了能及时控制毒品的走向,往往只能抓住被利用的人,而让幕后指使的主犯逃脱。

  有利用亲戚朋友携带的,趁和亲戚朋友一起旅行的机会购买毒品,并让朋友帮忙携带行李,如果朋友知道对方吸毒买毒而帮忙逃避检查,也会触犯毒品的法律规定。[page]

  有利用铁路工作人员的便利身份运输的,谎称要给外地的亲戚带东西,而把毒品藏在物品里带到异地,甚至以高额报酬诱使铁路工作人员携带毒品。这种方法较以往毒品犯罪常见的雇佣、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方法更为隐蔽,成功的可能性也更大。

  有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运输的,就是将毒品装入避孕套内吞入腹中,等到达目的地后再排出体外。这种方法虽然隐蔽,但却十分危险。万一包装在体内破裂会有生命危险,所以这些体内藏毒的人在长达十几、二十小时的旅途中,不能吃东西,也不敢多喝水。

  有利用铁路货物托运进行运输的,这种方式更加隐蔽,毒贩通常熟悉铁路物流的操作程序,可能长期利用此渠道运输毒品而不易被发现。

  在运输过程中,包装毒品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将毒品掺入食物中的,如奶粉、腊肠中,有将毒品放入扑克牌里的,有将毒品贴身粘在内裤里的。

  由于铁路客流量太大,火车站不可能像机场一样对每一名旅客的人身都进行安全检查,很大程度上靠铁路警察的经验识别罪犯,有重点的对旅客进行重点检查。进行毒品买卖的人大多以贩养吸,而吸毒人的面色和举止易于常人,逃不过缉毒警察的眼睛,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健康人进行运输毒品的案例,这些人往往不吸毒,也从来没接触过毒品,但因为对毒品的危害缺乏了解,对我国毒品犯罪法律知识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缺乏了解,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者受亲戚朋友的委托碍于情面而携带,最终酿成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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