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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5:28:55 人浏览

导读:

答: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本罪在旧刑法中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故通说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侵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一般认为,遗弃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

  核心内容:遗弃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呢?需要的条件有哪些呢?它的特征问题是如何获得体现?主要的问题在于哪些法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本罪在旧刑法中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故通说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侵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一般认为,遗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予以确定。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对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page]

  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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