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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5:02:03 人浏览

导读:

强制措施必须是由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由强制措施的性质影响,因此强制措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那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本应该如何书写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强制措施必须是由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由强制措施的性质影响,因此强制措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那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本应该如何书写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本

  检撤强[ ]号

  ____________:

  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撤销对你_________________的决定。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二、变更强制措施的概念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査、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司法拘审期间,被拘审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三、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当事人也可以进行申请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本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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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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