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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四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1:45:49 人浏览

导读: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城市开展这项制度试点。如何合理确定案件...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城市开展这项制度试点。

  如何合理确定案件的适用范围?如何强化监督制约,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如何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

  作为试点的案件: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被害人的权益怎么保障?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从宽处置,可对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对此表示认可?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据了解,试点工作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从宽无边,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在具体的认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官代为主张,可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获得弥补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合理条件之一,且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鉴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绪导引,容易干扰量刑和判决,被害人的意见,不是制约性、限制性的,应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供司法机关在量刑和裁决时参考、借鉴。

  (三)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众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据了解,在正式开展试点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出台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顾永忠认为“同案不同判”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从宽’并非无边,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发生离开法律规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陈卫东还提出,在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尝试其他方式减少这种所谓“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过贯彻坦白从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诉讼从宽机制等,避免同案判决的过分差异。”

  (四)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29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相关说明中表示,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据了解,有关试点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开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司法腐败、权钱交易,从来不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而存在,不能说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就会加剧这种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试点单位要定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授权开展试点,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要更加强调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也表示,根据这项制度设计,“认罚”并不是单指经济赔偿,更不意味着只要赔偿就可以获得轻判甚至不判,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刑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在制度上也明确了更加严格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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