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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证据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4:10:53 人浏览

导读:

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讲证据的。法律都是讲道理的。执行法律的人也是讲道理的人。要是没有证据,那就是空口说白话,没有可信度。毒品犯罪,当然更是要讲证据。也不能随便诬陷别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毒品犯罪证据的认定。

  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讲证据的。法律都是讲道理的。执行法律的人也是讲道理的人。要是没有证据,那就是空口说白话,没有可信度。毒品犯罪,当然更是要讲证据。也不能随便诬陷别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毒品犯罪证据的认定

  一、毒品犯罪证据的认定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对缴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源不清,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

  二、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三、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毒品犯罪证据的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每个人没有犯罪的,不要犯罪,犯罪了的改过自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碰过毒品的也能够戒毒成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功的戒毒的,所以不要碰毒品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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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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