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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能否做无罪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22:40:08 人浏览

导读:

可以。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比如,根据《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所示,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处于司法精神病学所指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的情形,则无罪辩护成立。以上文章由法律快车刑法整

   核心内容:在涉嫌了抢劫罪之后,是否还是可以做无罪的辩护的呢?主要的是有哪些要件规定是需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要件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

  比如,根据《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所示,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处于司法精神病学所指“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的情形,则无罪辩护成立。

   案例延伸:结伙抢劫26次,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本网律师接案,一审判无期成功保命

  一、【案情简述】

  被控抢劫、强奸

  被告人C某,男,某学校保安,四川省某市某区人。2010年1月5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D,四川省某市某区人。2010年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D伙同C某、Y某经事先预谋,驾驶川两轮摩托车,携带刀具、口罩窜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万石路,蒙面后将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Z某踹倒在地,对Z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劫其人民币100余元和手机一部。同时,被害人J自行车途经此地,被告人D、C某、Y某采用同样手段,对J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劫其提包一个,内装人民币250元。抢得财物供三人分赃。

  200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D伙同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金牛区公路人行道,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F某拦下,持刀威胁后,抢劫白色手机一部,后强行将F带至一空地上,被告人D持刀威胁,被告人C将被害人F某强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700元。所抢财物二人分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2009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带抢劫多达26次,受害者达到数十人;其中被告人C、D涉嫌强奸一次。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律师尽心尽力辩护从轻

  案发后,被告人之一的C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武、李重为其辩护;被告人之一的D,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艾述洪为其辩护。三位律师认真审阅了全案证据,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采取了做罪轻辩护的思路和策略,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被告人C、D暴力程度和犯罪情节较轻。两被告人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是暴力程度并不明显,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较轻,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的后果,因而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page]

  2,被告人C、D对被害人Y某的一次抢劫属犯罪未遂。2009年12月30日,两被告人尾随下班回家的Y至成都市金牛区一条巷子里,持刀搜身并带至成都市新都区某镇一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未取得财物,故两被告人此次抢劫属于未遂,应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3,被告人D在强奸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D并未对对被害人施暴,并未实施强奸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D有立功表现。被告人D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裁判结果】

  辩护显成效,成功保命

  被告人C、D抢劫多达26次,受害人众多,抢劫数额较大,民愤较大;同时还强奸妇女一次,应该数罪并罚。两位被告人所犯抢劫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起点型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C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D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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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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