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执行的若干规定》亮点解读
导读: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同一案件查封、扣押、追缴、冻结的管辖问题、启动问题和追缴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同一案件要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公安、检察院,谁有权?谁先谁后?
规定明确了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前后衔接。
1、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2、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3、执行中案外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如何启动执行程序—建立法院审判、立案、执行等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1、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刑事审判中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2、作为刑罚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判项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满足可执行性的要求。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执行依据不规范的种种情况,本规定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3、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生效刑事判决或者收到生效的刑事裁判后十日内将执行事项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判处罚金刑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生效刑事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移送执行。
4、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将移送执行的主要内容按《移送执行表》予以列明,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更多的相关信息,便于执行机构执行。
5、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立案期限的规定,要求立案部门在七日内审查立案。
三、赃款、财物具体该怎样追缴?
1、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此为刑事追缴的基本原则。其中“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3、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也不能对所投资或置业形成的资产直接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缴追。
4、对于赃款赃物的收益部分,适当发还被害人具有一定合理性。由于刑事财产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退赔,仅是对被害人被非法侵占、处置财产的等价赔偿,而不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执行中应当按照审判中的标准予以处理,即依据刑事裁判认定的被害人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赔偿。赃款赃物产生的收益则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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