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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21:55: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死刑的复核程序是严格的,主要的关键在于哪些呢?死刑复核的规定在新法中是怎样体现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page]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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