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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怎样按照部门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04:32:55 人浏览

导读: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不同案件的申诉需要找不同的部门进行申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申诉怎样按照部门分类?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诉进行再审?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不同案件的申诉需要找不同的部门进行申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申诉怎样按照部门分类?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诉进行再审?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申诉怎样按照部门分类

  按照对应的部门申诉可以分为五大类:

  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

  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不服不立案决定的申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申诉。

  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两种情形: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

  五是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三种情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死刑终审裁判尚未执行的申诉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诉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申诉怎样按照部门分类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申诉按照部门分类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以及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和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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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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