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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疑罪从无原则与合理怀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11:43:18 人浏览

导读:

当没有确定的证据认定有关的行为人有罪的时候,这个样的话是需要将行为人认定为无罪的,这个主要是为了保护有关行为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在什么时候我们又需要合理怀疑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如何正确处理疑罪从无原则与合理怀疑。

  当没有确定的证据认定有关的行为人有罪的时候,这个样的话是需要将行为人认定为无罪的,这个主要是为了保护有关行为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在什么时候我们又需要合理怀疑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如何正确处理疑罪从无原则与合理怀疑

  一、如何正确处理疑罪从无原则与合理怀疑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一般来讲,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对此,如果司法机关均以“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处置,自然是最保险乃至最保守的办法。但是,这对被告人来说可能却是最可怕最危险的办法。事实证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如此而造成的,因此在审理案件或是在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时候,就要考虑到疑罪从无这一原则,但是在进行案件侦查等程序的时候,我们也要考虑到这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这样的行为,我们需要合理怀疑,这样才可以将案件更好的解决,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是将行为人认定为有罪。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被告人不供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明链条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要达到以下标准:第一、真实性,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第二关联性,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第三,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四,排他性,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一切案件都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如果达不到此标准,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去处理。

  3、证据体系存在问题的案件。如只能靠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间接证据因缺少某一环节不能构成证据体系;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间有矛盾,未能排除等。

  4、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收买、欺骗而形成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5、以主观故意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该主观故意,适用疑罪从无。

  6、如果本罪不成立,“派生犯”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所谓派生犯,是指甲罪的成立,是以乙罪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乙罪即为本罪,甲罪即为派生犯。包庇罪、窝藏赃物罪、徇私枉法罪等等均为派生犯,尽管有的派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单从本罪出发,可以定罪量刑,但由于该类犯罪的派生性质,在本罪没有定罪的情况下,就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控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是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诉讼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执行的派生法则,即对任何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那就按疑罪从无原则,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疑罪从无原则针对这些刑事案件: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则要严格按照相关刑事法律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在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目前,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的原则,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在现代司法中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为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是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我国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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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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