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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轻伤鉴定及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20:59:43 人浏览

导读: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对他人的侵害达到轻伤就会构成犯罪。法律上所说的轻伤并不是人们所理解的那个轻伤,轻伤的认定有法律所规定的鉴定标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轻伤鉴定及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对他人的侵害达到轻伤就会构成犯罪。法律上所说的轻伤并不是人们所理解的那个轻伤,轻伤的认定有法律所规定的鉴定标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轻伤鉴定及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轻伤鉴定及量刑标准

  一、最新轻伤鉴定及量刑标准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颈部损伤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6、胸部损伤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7、腹部损伤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8、盆部及会阴损伤

  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9、脊柱四肢损伤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10、手损伤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11、体表损伤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12、其他损伤

  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二、轻伤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轻伤的赔偿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轻伤鉴定及量刑标准的全部内容。每一年由于我国对于犯罪认定的标准不一样,轻伤的鉴定标准或者量刑标准都会有相应的改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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