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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9 21:41:04 人浏览

导读:

户政管理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搜集,确认和提供本国住户居民的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一、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职权?1、贯彻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户政管理的规章,并指导、检查落实。?2、指导、查处

  户政管理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搜集,确认和提供本国住户居民的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

  一、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1、贯彻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户政管理的规章,并指导、检查 落实。?

  2、指导、查处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

  3、指导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人口统计年报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口普查工作;?

  6、规划、指导本地区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户口迁移的原则:?

  我国对户口迁移实行控制的政策,其基本原则:(一)是控制城市人口过度增长的原则;(二)是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迁移的原则。

  三、办理各种户籍管理相关事项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结时限 ?

  (一)申请入户?

  1、申请入户的人员:?

  (1)新生婴儿;(2)被录用或调动的干部;(3)大中专毕业生; (4)复员、退伍军人;(5)其他需投靠亲属的人员。?

  2、入户需提交的材料?

  (1)婴儿入户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①新生婴儿入户应出具出生证、生育证、父母双方结婚证及户口簿等证件后予办理入户手续 。?

  ②超计划生育(含计划生育)的婴儿入户凭出生证、婴儿防疫卡、结婚证、户口簿及计划生育 部门处理材料给予登记入户。?

  ③非婚生育的婴儿入户应凭出生证、婴儿防疫卡、户口簿,在户主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入 户。?

  ④被遗弃的婴儿入户对符合国家收养法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者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婴儿防疫卡、公证书,在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如从福利部门收养的应提供相 关的证明材料。?

  (2)新生婴儿随父报生的条件及应具备的材料。?

  主要条件:凡父亲一方属我市范围的市镇居民,并在市镇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等基本生活 条件,而母亲一方属农村户口,他们于1998年7月22日后所生子女在农村尚未入户的均可按 规定申请随父报生入市镇居民户口。?

  应具备的材料:①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复印件;②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③婴儿父母 结婚证复印件;④生育指标证即《准生证》复印件;⑤婴儿《出生证》复印件;⑥母方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关于新生婴儿在当地未报生入户证明。以上材料须复印一式二份交入户地派出 所,同时随交婴儿出生证副页,填表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劳动、组织人事、科技、国土、侨务、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批的招工、招干、科技干部家 属、随军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实政策以及侨汇购房等“农转非”,须持市以上主管 部门的批准证明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批,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 迁证》和原户口所在地开出的《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经县、市以上(含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批准调动的干部、 工人、录用的干部、招收的工人,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 证》和招工或调动录用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准迁证》、《户 口迁移证》和招工或调动或录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其分配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 登记机关应凭其户口迁移证、分配证明和接受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当年未 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属城市户口的,迁回户口所在地。属原农村户口的,可迁入城镇亲戚 朋友户头,也可由市、县(市、区)指定入户、入粮地点。?

  (6)复员、退伍军人,凭县退伍办的介绍信入户;转业军人凭县安置办和人事、劳动部门的 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7)港澳同胞回来定居的,凭省侨务部门审定的有关材料到地级市公安局办理批准入户手续 。?

  (8)华侨、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分别凭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同胞 定居证》办理入户。外籍华人来华定居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

  (9)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分别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解除少 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10)跨县、市迁移的16岁以上的公民,须交近期标准身份证相片两张。

  (11)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3、办理程序:到单位(无单位的到居委、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后,齐备有关证件及材料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4、办结时限:证件及材料齐备即到即办。?

  (二)“农转非”入户?

  1、申请“农转非”入户条件?

  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农转非”指标主要是用于解决城镇居民、职工 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因老弱病残幼,生活难以自理和农村人口与城镇居民结婚后,随配偶在 市镇生活时间较长,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农村的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拟迁入 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呈报市公安局审批。?

  (1)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投靠在市、镇 的配偶;市、镇职工、居民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其在农村的配偶照料的。?

  (2)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确属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 。?

  (3)市、镇职工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 读书的子女。?

  (4)市、镇职工、居民夫妇结婚多年没有子女,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生育,女方年 龄在35周岁以上,经查属实可允许从农村抱养一个学龄前幼儿。 ?

  2、申请“农转非”户口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应交书面报告及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迁移人员要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周岁)的要有派出所出 具的出生年、月、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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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十六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要有学校出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 核的学籍证明和当年的缴费注册收据。?

  (4)迁移人员身体病残者要有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

  (5)离婚子女要有经验证的法律文书证明影印件(判决书、裁定或协约书)。?

  (6)干部、职工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要有单位证明。?

  (7)城镇的祖、世居居民与农业户口人员结婚,有要结婚证的影印件和迁入地的居委出具祖 、世居的证明材料。?

  (8)迁移人员要有迁出地派出所所长签发的证明材料。

  3、申请“农转非”户口的程序及时限:?

  (1)申请“农转非”户口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抓紧查实材料,符合条件的三个月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核 。?

  (3)市公安局根据县(市、区)所报的材料,分期分批,按政策审批。批准后即发出批准通知 。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证明和材料、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内容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的,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 ;?

  3、外县、市迁入的公民,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三个月内未能找到的,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需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申请时持户口簿、近期标准一寸相片2张;丢失补证的应持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效证 明办理补领手续。?

  (三)办理程序?

  1、申领?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应当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日内,持需提供证明和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派出所 受理后上送县一级公安户政部门,再送上级制证中心统一制证,3个月后由受理派出所发给 居民身份证。?

  2、换领?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持证人持 身份证、户口簿及近期标准一寸大头相片2张。到常住户口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 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工本费10元。3个月后到派出所领取新证。?

  (2)凡外县、市迁入的公民,在迁入地派出所登记办理户口手续的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 申领登记表》,交近期标准一寸大头相片2张及工本费10元。3个月后到派出所领取新证。换 领新证,原证收回。?

  3、补领?

  居民身份证丢失时,应立即向派出所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未找到的,应持单位(居委会 、村委会)的有效证明、登报声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填写《居民 身份证申领 登记表》、交近期标准一寸大头相片2张,交证件工本费20元。三个月后到派出所领取新的 居民身份证。补领新证,原证作废。?

  (四)有关事项?

  1、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如在短时间内需使用的,公安户政部门提 供办理快证业务,公民可在10天或20天内领到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每证60元。?

  2、办理临时身份证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经派出所审核后到县级户政部门办 理,即到即办。收取工本费10元,有效期为3个月、一年。?

  七、违反户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处罚标准及处罚程序?

  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同其它治安管理行为一样,属于情节较轻微、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下列1、2、3项违反户口、居民 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之一,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4、5项行为之一,可处以100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2、假报户口或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3、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4、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

  5、出租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二)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者15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按《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2、转让、出租居民身份证的;?

  3、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款, 只适用于情节 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伪造、变更、抢夺、毁坏、冒用、窃取 他人户口证件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四)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 或者 镇(乡)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 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天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60日向当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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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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