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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道明说,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8:23:59 人浏览

导读:

邹道明说,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邹道明说,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出现致死的情况并且肇事者付主要责任的,他就可能面临刑法的惩罚。

  但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多数情况下,无论从经济上看,还是从刑法角度说,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都站不住脚,但反复碾轧案还是屡现报端,究其原因不外以下几点: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不健全一旦出现重伤情形个人无力承担;是否故意碾轧法律上难认定,缺少法律的严厉震慑;社会道德普遍滑坡,恶意索赔事例屡现让司机有所担心,在这些综合原因下,一些司机怀着侥幸心理做出了疯狂的举动。

  投保意识不足,第三者险档次设置不合理,事故发生后无钱理赔使得一些肇事者铤而走险。

  担心承担巨额的赔偿金,是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者做出恶劣举动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多数肇事者重要的赔付资金来源。然而,尽管目前国内已有24个省市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推广“第三者责任险”,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求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否则无法上牌和年检,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拖拉机、农用车等车主由于本身经济条件较差,逃避挂牌和投保,同时还有一部分私家车主,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投保基本上属于“浪费”,只选择最低档的第三者险保额,甚至保险过期后也不及时续保。这样心怀侥幸的结果是,一旦出事为了逃避损失而铤而走险。

  与投保意识不高相对应的是,第三者险档次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客观存在。目前,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7个档次。近几年物价不断上涨,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保额档次的设置却是多年不变。于是“投保50万元不够赔、投保100万又不值当”的情况凸显出来。

  对营运车辆而言,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因为这些车辆常年奔跑出重大事故的几率较高,为了控制风险,对于这些车辆保险公司往往只接受最多50万元的保额,不会承保100万元的额度。保险公司推开了烫手的山芋,风险就只能由肇事者自己承担,前文提到的安徽郑先生就是由于不能投保100万元的额度,而在事故发生后面临无力承受的窘境。因此,有司机呼吁,“如果能在50万元和100万元之间再设几个档次比较合适,既满足了营运车辆的需要,又不至于让保险公司背负太大的风险。”

  是否故意碾轧难认定,部分司机心怀侥幸。

  与反复碾轧案屡次出现相对应地是,很少有“反复碾轧”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所为而使肇事者被处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也就在客观上激发了一些司机的侥幸心理。

  以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几个案件为例,“反复碾轧”情节几乎都被认定为司机操作失误。在类似案件中,只要司机没有中途下车查看后继续碾轧等明显的故意行为,想要判定司机是故意所为,还是驾驶操作失误似乎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2006年4月4日8时35分许,赵小程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内倒车,撞倒行人陈冬香,并反复数次碾轧,致使陈冬香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社会各界就肇事司机是否过失引起争议。黄岩区公安分局也曾以“涉嫌故意杀人”向黄岩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赵小程倒车碾轧死行人存在五大过失,包括“上车前被告人一直打电话,不观察车周围的情况;上车后仍然在打电话,打完电话之后倒车时只看左侧的倒车镜;知道自己的倒车雷达时好时坏也没去修;在倒车时车尾撞到被害人的大腿上,对此被告人一直称自己没有感觉到;赵小程撞倒并且碾轧到陈冬香身体……但赵却认为是垃圾袋或垃圾桶,仍然加大油门从人身上碾轧过”等。

  检察机关进一步指出,法学专家认为,从监控录像和“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可推测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罪,但因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最终,黄岩区人民法院以故失致人死亡罪对赵小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与此类似,2010年曾一度喧嚣尘上的宝马X6反复四次碾轧3岁男童案,最终也被认定为司机操作失误所致。新沂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对该车辆操作不当,致该车左前后轮再次碾轧被害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其具备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多次碾轧致受害者死亡,司机的行为最终却被认定为操作失误而仅被判刑3年、4年,这些判决结果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争议,但赵小程案中,公诉人的一番话(从监控录像和“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可推测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罪,但因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客观发映了法律上存在的无奈如何判定司机是故意所为还是真的操作失误存在困难。

  受害者家属不要求,法医不会主动去认定是否存在二次碾轧行为,这也让一些司机逃脱了法律制裁。

  除了上述原因外,一些司机心怀侥幸的还在于,在很多城市,如果受害者家属不主张,法医一般不会主动去认定是否存在二次碾轧行为,这也让一些司机逃脱了法律制裁。

  虽然媒体关注的几起反复碾轧案例都发生在城市道路中,但相比之下,更多的类似案例发生在人烟稀少乡间公路上。看到没有目击者,为了逃避责任,有的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会反复碾轧直至受害者死亡,随后逃之夭夭。令人遗憾的是,即使这些司机最终被抓到,但究竟是不是反复碾轧致人死亡却无人追究。

  一位江西某县有20多年从业经历的法医告诉记者,他从业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做过二次碾轧方面的鉴定,“因为没有受害者家属提出类似的要求”。这位法医说,当事故发生肇事司机逃逸后,很多人急于找到凶手索要赔偿,很少有家属会想到去鉴定受害人是当场撞死还是被反复碾轧致死,受害者已经死亡,至于究竟怎么死的似乎已经不太重要。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疏忽,也使得一些二次碾轧的肇事者逃脱了法律制裁,刺激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除了经济、法律上的原因外,肇事者横下心做出反复碾轧举动也与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存在脱不开干系。近年来,以车祸为由恶意索赔的事例并不鲜见,一些肇事者担心麻烦不断冲动之下采取极端做法。

  反复碾轧案件一再上演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要想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违法者应课以重典以警示后来人;对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开展援救的肇事者和受害者,要利用社会救助和保险保障等手段进行救助,减轻肇事者的负担压力,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只有如此,反复碾轧才可能真正绝迹。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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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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