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公章获刑7个月
导读:
承接项目需要资质,就找来朋友沈某新帮忙,没想到,沈某新这枚章竟是伪造的,真实的公司并不是沈某新的,离奇乌龙直到涉及民事纠纷时才被发现。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对沈某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沈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沈某新是江苏启东人,于2010年承接工程时与吴某兵相识。2014年3月,吴某兵在江苏扬州注册成立扬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沈某新和吴某兵、袁某辉三人合伙承接一工程。期间,吴某兵曾出具一份其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给袁某辉。为方便自己承揽其他工程,未经吴某兵许可,沈某新私自仿照了上述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伪造了一份扬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给自己的授权委托书。
2015年4月,沈某因承接工程需要借用公司资质,便向朋友沈某新借用公司资质。沈某新随后便请人伪造了“扬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携带该枚印章与沈某一同前往项目部签订合同并加盖该印章。
2015年9月,因施工受伤的工人起诉沈某等人,启东法院追加扬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吴某兵出庭应诉后发现,其公司未签订过该份工程合同,且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2月24日,沈某新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其租住地查获伪造的公司印章1枚。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新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法院遂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原标题:伪造朋友公司公章 启东男子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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