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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死刑变革进退维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0:40:07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王家飞的家属(王廷礼夫妇)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拿着再审决定书的影印本,夫妇俩心里五味杂陈。CFP长久以来杀人太多的云南,成为执行中央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先锋,形成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然而,李昌奎案之后

  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王家飞的家属(王廷礼夫妇)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拿着“再审决定书”的影印本,夫妇俩心里五味杂陈。CFP

  长久以来“杀人太多”的云南,成为执行中央“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先锋,形成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然而,李昌奎案之后,这场死刑适用变革陷入进退维谷境地

  财新《新世纪》记者 刘长

  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大楼,建设之初曾颇费心思。无论是其立案大厅墙面上镌刻的99个不同字体的“法”字,还是其大楼前“天平”造型的水池,都曾被建设者赋予法治精神的寓意。

  然而,李昌奎案之后,这些细节成为嘲讽的对象。

  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审。当晚,李被由死缓改判死刑,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至此,该案已近收官,但深层谜题仍然待解:李昌奎案风波为何出现在云南?云南高院为何要二审改判死缓?

  财新《新世纪》调查发现,以2000年杜培武案、2004年孙万刚案两起冤案为发端,以2009年吉忠春案改判死缓为标志,云南这一执行死刑人数长期位居全国首位的省份,开始成为执行中央“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先锋;以云南高院推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等为辅,在西南边陲形成了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

  截至目前,公众尚无从得知,云南高院27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在2010年3月讨论并改判李昌奎死缓的全部原因。但种种迹象显示,云南昔日庞大的死刑数字、“留有余地判死缓”的判决经验教训、死刑核准率的压力,以及“少杀慎杀”理念的贯彻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委会成员的判断。

  李昌奎死缓背景

  “李昌奎案的背景,是云南过去杀人杀得太多了。”长期从事死刑实证研究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直言。在2008年之前的十年,云南执行死刑的数字一直居于全国之首,且数字居高不下,直到近年才降下来。

  据曾粤兴的研究,2003年以前,云南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都在千人以上,其中毒品犯罪占据了80%以上。由于毗邻“金三角”,境外毒品大量借道云南北上中国内地,南下中国香港,分流到世界各地,云南全省各地州的中级法院每年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相当庞大。

  一个细节可以佐证云南死刑问题的独特性:一般省(区、直辖市)高院都只有两个刑庭,而云南高院竟有五个刑庭。

  1980年之后,中国的死刑核准权被不断下放,且下放范围不断扩大。起初,只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最高法院才可将死刑核准权授予高级法院行使。1991年6月,最高法院第一次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云南高院行使。这是中国毒品犯罪死刑核准权首次下放。据原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介绍,这是因为云南的死刑案件特别多,“最高法院人手少,复核不过来”。

  “那时候,死刑案二审也不开庭,省高院就可以复核,执行死刑特别多。”一位云南律师,上世纪90年代初曾在昭通中级法院刑庭任职三年,他亲历了那段死刑汹涌的年代:“到法院报到第三天就被叫去参加执行死刑,一天就执行了八个。”

  庞大的死刑数字,对云南高院多有触动。2010年,针对四川凉山州籍人员在云南省内的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云南高院曾组织法官进行实证研究。研究报告中,云南高院的法官写道:“不是必须判死刑的,仅仅依据毒品数量就机械地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每判一个死刑,就意味着城市可能又多了一个流浪儿,多了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

  曾代理红塔集团“褚时健案”的云南律师马军,谈到另外一个例子:2007年,甘肃青年薛某到云南西双版纳贩毒,一审被判死刑。薛某所在的甘肃某地,青壮年大多在云南替人贩毒,村里成为孤寡老人村。薛某的父亲仅此一子,遂卖掉家中的地,远赴云南找律师求援。

  马军出于同情接手此案,联系了云南高院的法官和院领导,结果云南高院领导层十分重视,亲自出来倾听了薛父的陈述。然而,二审中,薛某因为没有从轻情节,仍然被判死刑。

  马军由此认为,在云南,有不少类似上述案例,被告人仅因为需要严格执法,即便行为不是最恶劣,也被执行死刑。法官其实希望改变这种状况,争取少杀慎杀。所以,他推测,云南高院的法官也愿意找几个合适的案子来改判。

  “云南气候”

  除了常年高企的死刑数字,两起“留有余地判死缓”的案件,对形成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影响巨大。

  2000年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是其中一例。警察杜培武被怀疑杀妻,一审被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后来在二审阶段,云南高院法官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认为不能对杜培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改判,保住了杜的性命。一年后,真凶被抓,杜培武冤案昭雪。

  严格来说,在案件事实或证据有问题的情况,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本不该做有罪判决。但在中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下,这种“留有余地”而能“保人一命”,对于办案法官而言,已属不易。

  2004年,云南又曝出孙万刚冤案。1996年,与李昌奎同为昭通市巧家县人的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被控杀害其女友,一审被昭通市中院法院判处死刑,二审中,云南高院同样“留有余地”改判死缓。此后,该案真凶被抓。

  在失去自由八年后,2004年2月,云南高院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深夜,29岁的孙万刚光着脑袋、扛着一个纸板箱走出了云南省第四监狱。

  “留有余地判死缓”这一中国特色的“刀下留人”制度,再次在云南被反证出其特殊含义。

  两起冤案对云南司法界震动巨大。杜培武案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试图以地方法规形式整肃司法环境。而到孙万刚案的2004年前后,云南的司法机关基于不断适用重刑而重大犯罪逐年上升的现实,认识到死刑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对死刑的迷恋逐渐淡化。

  据学者曾粤兴的研究,2004年是云南适用死刑的重大转折点。这一年,云南执行死刑的数字下降到四位数以下。[page]

  曾粤兴还发现了更有意义的变化:云南高院在二审中,对一批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从而使适用死刑的数量逐渐减少。在改判中,云南高院考虑的因素包括有法定从轻情节、有酌定从轻情节、一审判处死刑的证据偏软不扎实、考虑地区差异而进行全案平衡、感觉不能处决被告人等八种情况。

  与此同时,整个中国司法界,“严打”政策也正被“宽严相济”及“控制死刑”的政策所取代。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被收归最高法院。当年中国的死刑数量大幅度减少,降至十年来的最低点。

  也就是在2008年1月,许前飞就任云南高院院长。当选之日,云南地方媒体记者拦住了这位曾经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海南省政府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许对记者的提问应答自如,表示:云南气候很好,是个好地方,除了没有海,其他都有。

  据原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位法官介绍,许前飞是全国第一个省级高院的博士院长,“他个人比较敢想敢干”。许前飞上任后,云南高院率先在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尝试,明确了在七种情况下即便毒品数额达到死刑标准,也一般不判处死刑。

  云南高院的这一举措,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也为日后“慎用死刑”系列案件埋下了伏笔。

  死刑核准压力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之后,云南高院与各省高院一样,面临着死刑核准率的考核压力——死刑核准率反映了各地法院对最高法院死刑标准领会的程度,也是各地衡量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

  2009年2月9日,履新之后第一次作云南高院工作报告时,许前飞谈到“坚持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并透露,云南高院死刑案件上报最高法院的核准率为92.5%,高于全国平均核准率近3个百分点。

  换言之,云南高院较一般省份更为准确地把握了最高法院死刑适用的标准。2011年初,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向媒体表示:云南高院严把死刑案件事实证据关,实现了“云南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核准率的逐年提高”。

  但云南高院的死刑判罚,并非从来就如此“准”和“稳”。据曾粤兴透露,云南执行“少杀慎杀”的过程中,其实与最高法院是有互动的。“有的案子被否决了,反过来促使云南高院思考:‘是不是我们标准放宽了?’所以进一步提高标准。”

  此前,云南曾有多起被否决的死刑案例。典型的如2006年红河州的3亿元骗税案,两名主犯二审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最高法院复核后,以“事实不清”将判决撤销,发回重审。随后,该案由红河州中院重审,原本被判死刑的第一被告朱金玲被改判死缓,原本被判死缓的第二被告王敏飞改判无期徒刑。

  据最高法院一位从事死刑复核的法官介绍,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不核准,一般是两种原因:一是事实和证据出了问题;二是政策原因,比如刑事和解了,或者最高法院根据全国的情况,做一个全盘平衡的考虑。如果是事实和证据方面出了问题导致不核准,则将可能被定性为错案,势必影响该省高院的政绩以及原审法官的考核。

  根据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宗文的研究,在“严打”政策被“宽严相济”及“控制死刑”的政策取代后,死刑也由过去的“扩张适用”转为“能不用尽量不用”,减少死刑数量成为法院的政治任务。

  如此一来,当对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死刑拿不准时,地方法院就有可能倾向于对案件判死缓,因为死缓案件不用报最高法院复核。与之相印证的是,从2007年开始,全国判处死缓的人数已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李昌奎案改判死缓,是否有死刑核准率的压力?云南高院对此并无回应。但据云南当地法律界人士分析,李案改判显然与此有关,因为按此前的经验和标准看,李案为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判死刑有可能面临复核时的压力。

  2010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宣布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再次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全国各地执行的情况,“一方面跟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关系,另一方面也跟各省级高院的领导理念有关”。最高法院刑三庭的一位法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李昌奎案等多起案例的死缓改判,证明云南高院对政策的解读“比较彻底或者说比较极端”。

  “选错了案子”

  “2009年,中央领导提出把云南建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这就涉及一个国际形象问题(死刑数字太高),加上新任高院的领导想要树立一个‘少杀慎杀’的典型,于是就有了一批案子。”曾粤兴分析说,“前面的案子选准了,就没事;后面的案子选错了,就出事了。”

  包括多名律师在内的云南当地法律界人士分析,体现“少杀慎杀”的理念是对的,但这一次云南高院“选错了”。

  一方面是选错了案子,“云南高院只看到了一头——只注重了涉及王家飞的情节,忽略了另一头——李昌奎还杀害了3岁的王家红的情节”。

  另一方面则是“撞错了”时机。实际上,云南高院执行“少杀慎杀”的尝试,并非自李昌奎案始,近年的案例至少可以追溯到2009年的吉忠春杀人案。

  吉忠春,云南红河州蒙自县公安民警。2009年2月13日醉酒驾车后,他因倒车琐事与人发生争吵和相互扯打,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手枪,朝被害人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吉忠春一审被红河州中院判处死刑,但2009年底云南高院二审中,吉被改判死缓。改判理由,主要是吉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

  此次改判,亦成为云南当地舆论争议的焦点问题。云南高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由副院长田成有出面解释此案判罚理由,其形式与此后的李昌奎案舆情应对极为类似。

  其时,一方面没有受害者家属孜孜不倦的苦情上告引发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尚无药家鑫案之后喧嚣的舆论风波。云南高院尚可安然应对各方压力。

  仅据公开资料,吉忠春案前后,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案例就还有赛锐案、冯紊胤案、崔海宁案以及李昌奎案。上述五案,除赛锐案在2008年,其他各案均案发于2009年,罪名均涉及故意杀人罪,在一审中均为死刑,而在二审中因各种从轻情节,改判为死缓。[page]

  按照学者秦宗文在《中国控制死刑的博弈论分析》一文中的观点,死刑适用的博弈过程中,除了公检法,被害人及其亲属、舆论和新闻传媒也是博弈的主体。事实上,李昌奎案之前,云南高院也已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以及例行新闻发布等制度,以疏导和应对来自受害者方和舆论的压力。

  但在李昌奎案的舆论狂澜之前,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尽显无力。2008年,许前飞到任云南后,开始在云南宣威法院试点“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五类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救助,每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媒体称之为“宣威模式”。

  这一模式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亦为国内司法界的破冰之举,但由于没有完善的配套支持,云南当地法律界评论该制度“只是初步建立,还未正常运转”,“一个案子给三五千块钱,只具有抚慰性”。譬如“宣威模式”,仅有宣威市政府拨付的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市财政预算每年投入5万元,“杯水车薪,花了就没有了”。

  以李昌奎案为例,由于李家极度贫困,尽力赔偿亦无法达到赔偿额,而被害人王家飞家属亦十分贫困,即便获得云南高院的5000元救助,也与王家所主张的3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相去甚远。

  李昌奎案风波初起的2011年7月7日,云南高院法官曾来到巧家县法院,与被害人王家飞的家属座谈。后法官曾给王家人打电话,称法院可以启动司法救助,请受害人一方谅解被告人,但被王家一口回绝。

  伴随着被害人的强烈不满,舆论风暴袭来。此前,学者型官员主导下的云南高院,一直以公开透明的清新形象示人:自2006年起,云南高院新闻发布会已成惯例,每年举行发布会均在十次以上,每次均由学者出身的副院长田成有担任新闻发言人。

  田成有的一篇名为“司法如何应对现代网络传媒的挑战”的文章,几可为李昌奎案舆情应对之先声。

  田提到,对于那些可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应该尽最大可能通过我们细心、扎实有效的工作说服新闻媒体和民众接受自己的意见,应当给予正面和积极的回应。

  许前飞也与媒体沟通良好,他的“新闻是等不得的,等一分钟都是要死人的”,“传播法治要像讲故事一样深入人心”等生动语言被媒体津津乐道。

  于是,当舆论普遍质疑李昌奎案二审改判之时,7月6日,云南高院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释疑。该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赵建生解释称:李昌奎案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该案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农民。而且,该案判决是经审判委员会27个委员表决同意的,“不是合议庭或是某个法官就能决定的”。

  但这一次,舆论没有平息。之后,来自云南高院的每一次回应,都获得了更为猛烈的批驳。种种压力之下,2011年7月16日,没有充分的法定理由,云南高院宣布:启动李昌奎案再审。

  再审结果不出外界意料,改判死刑。而就在庭审现场外,指称云南高院司法不公的口号声此起彼伏。11年前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代贤峰案,以及2年前被改判死缓的赛锐案,两案被害人家属在法院外打出标牌,要求翻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类似案件的受害者家属的呼声,以及舆论的关注,使得在死刑适用变革中低调潜行的云南高院,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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