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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9:21:4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孙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被告人孙小玉没有提出上诉。「评...

  「案情」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孙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后,被告人孙小玉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被害人的损伤仅为轻伤,且不能以被告人扬言要杀死被害人而认为其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小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因有以下几点:1、案件的起因并非是一次普通的生活矛盾,而是二人长期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双方积怨很深,不是一时的冲动,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就非常不好。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母亲证明,在此之前,两人曾发生多次恶性的打斗,特别是案发前九天的那次打斗中,被害人用斧头将被告人头部砍伤,并将其部分家具和电视机砸坏,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2、被告人孙小玉的犯罪是经过精心预谋策划的,作案的地点选择在被害人回家必经的一上坡拐弯处,充分利用被害人骑车到此车速较慢,另外不容易发现自己的地理特点。并且被告人孙小玉所持凶器耙子和长刀均是从自己家中拿到作案现场的,案件侦察中查明,被告人曾要求村民孙某为其做证拿刀的目的是削苹果,以掩饰其犯罪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其作案是经过非常周密的预谋。而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3、故意杀人的,总是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往往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的避开要害部位。此案中被害人所受刀伤在左胸肋部,可以看出被告人打击的部位就是被害人的心脏部位,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能准确击中,才未能达到其犯罪目的。4、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节制。被害人身受轻伤,是由于自己的反抗和他人的阻止,并非说明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目的。被告人孙小玉在被人拉开制止后,趁被害人昏倒在树下,又追赶出一二十米远,用木棍猛打被害人,充分反映了其杀死被害人的犯罪目的。5、被告人平时就表现粗暴、凶残、流氓成性,多次和被害人发生打斗,并曾持械威胁要杀死被害人女儿,甚至在派出所威胁其母亲,其产生杀人的企图比那些平时就胆小怕事、温顺、懦弱的人可能性相对大一些。6、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如果是故意伤害的,当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一般会积极抢救。得知被害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案被告人孙小玉在被别人拉开制止后,在不知道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在村中四处对其他村民讲:“我就是要做了他”,充分反映其主观上认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满足感。

  由此案可以清楚地看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能仅仅从被害人的损伤来确定,而应从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预谋、准备的情况、伤害的部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等来综合的考虑,才能准确的对此类犯罪定罪量刑,从而做到对罪犯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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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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