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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17:15:41 人浏览

导读: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并不恶劣,在犯罪以后也产生了后悔的情绪,但是并不代表缓刑就一定不会再执行刑罚了,而且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能适用缓刑,缓刑制度也有规定的范围,那么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并不恶劣,在犯罪以后也产生了后悔的情绪,但是并不代表缓刑就一定不会再执行刑罚了,而且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能适用缓刑,缓刑制度也有规定的范围,那么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缓刑的适用范围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二、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三、缓刑期间活动范围限制

  活动范围是固定的就是所居住的市或县,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当地公安机关,只要考察机关批准是可以离开的,但通常是不会批准的。

  综上所述,缓刑的适用范围只包括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一下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而且刑法里规定的缓刑与死缓并不是同一种类,死缓还需在监狱里执行刑罚,但是缓刑已经处于半自由的状态,但是犯罪分子不能随意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地区。以上就是“缓刑的适用范围”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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