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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被呼吁入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5:57: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最近一起关于男男强奸的新闻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由于我国法律对男男强奸尚处空白阶段,因此,很多专家呼吁,我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扩大强奸的定义,使其也适用于男男强奸的情况。据《重庆晚...

  最近一起关于男男强奸的新闻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由于我国法律对男男强奸尚处空白,因此,很多专家呼吁,我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扩大“强奸”的定义,使其也适用于男男强奸的情况。

  据《重庆晚报》报道,9月12日凌晨,重庆合川区一男子小刚(化名)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另一男子小勇(化名)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里性侵。但当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后,因法律上的空白,警方只能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专家认为应修改《刑法》,扩大“强奸”的定义,把强奸男性列入犯罪。

  男性遭性侵存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强奸罪”的实施主体和对象被明确规定为男对女,对于男性遭性侵,法律规定仍是空白。这导致男性遭遇性侵之后,要么嫌犯以其他罪名被判刑,要么不了了之。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0年5月,北京一名42岁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性侵,事后警方将这名保安抓捕归案,但因没有男性被性侵的相关刑法条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海峡导报》报道,2010年,厦门一名12岁小学男生独自路过小巷时,被一名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财30元后性侵,后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小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广州日报》报道,2012年,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因性侵多名未成年男童被逮捕。2013年,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4年。

  专家:扩大“强奸”定义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早报记者,目前“强奸罪”的实施主体和对象被明确规定为男对女,丁金坤认为这忽略了对于男性权利的保护。他说,由于中国《刑法》中并没有涉及到男性作为性侵事件的受害人主体,因此无法以“强奸罪”来定罪。丁金坤称,目前男性遭受同性性侵的案件已经很多,但中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处罚几乎都是不了了之。他认为我国刑法亟须修改,扩大“强奸”的定义,把强奸男性列入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李振林表示,在台湾地区《刑法》中,类似的犯罪行为被称为“强迫性交罪”,是指对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实施性交的行为。这代表受害人主体包含男女,而不仅仅是指妇女和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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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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