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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亡和解可获轻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23:41: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进行了判处,原本可能获得3年...

  核心内容:近日,南充嘉陵区法院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进行了判处,原本可能获得3年有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 致人死亡获缓刑

  去年12月7日,冯某驾驶夏利车行驶至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与学府路路口处正欲左转弯时,与正驾车直行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张某系车祸发生后,头部遭受巨大撞击致重型­脑损伤,最终死亡。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冯某驾车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办案民警依照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冯某向张某家属支付各项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56万元。对方则向冯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决定从轻处罚。判决李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和解 关注受害者权益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在减轻刑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只是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一种酌情处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也因此成为法定程序,减轻刑罚或适用缓刑变得有法可依。”负责此案的嘉陵法院法官任俊介绍说。

  任俊介绍:“类似冯某这样,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加害人主动认罪及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就适用于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更多的在关注受害者的权益。”

  据了解,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受害者与加害人可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受害者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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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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