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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私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3:44:22 人浏览

导读:

编辑同志:我与邻居蒋某因建房矛盾发生揪打,我被打断两颗牙齿,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刚起诉,蒋某就请邻居斡旋,要求私了。但也有邻居说,这是刑事案件,不能私了。请问:我们能私了吗?读者:江山江山同志:根据

编辑同志:

    我与邻居蒋某因建房矛盾发生揪打,我被打断两颗牙齿,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刚起诉,蒋某就请邻居斡旋,要求私了。但也有邻居说,这是刑事案件,不能私了。请问:我们能私了吗?

    读者:江山

  江山同志: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与蒋某可以“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170条又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自诉案件虽属于刑事案件,但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也就是公诉案件有很大的不同。

  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由此可见,和解、撤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于自诉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家庭或邻里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既保护了受害人权益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团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7条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198条还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所以说,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时,人民法院也会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依法准许和解或撤诉。蒋某通过邻居做工作要求“私了”,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已有所认识,希望你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并达成协议,并从中吸取教训,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这不仅有利于你们今后的和睦相处,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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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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