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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等于以钱抵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9:18:20 人浏览

导读:

10月14日,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和解,并作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的终结,让该县刑事和解制度再次吸引了人们的视线。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份,刑事和解制度便在吉安县悄然实施。因政策较为敏感,易惹争议,吉安县警方只顾埋头

  10月14日,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和解,并作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的终结,让该县刑事和解制度再次吸引了人们的视线。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份,刑事和解制度便在吉安县悄然实施。因政策较为敏感,易惹争议,吉安县警方只顾埋头实践,未向外界声张。事实证明,这一新的司法实践社会效果良好,至今已使40多起轻微犯罪案件达成了和解。

  何为刑事和解制度?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进行刑事和解?如何区分刑事和解与“私了”的概念?刑事和解是否真如外界传言“以钱抵刑”?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于10月24日赴吉安县进行了采访。

  谨慎破冰

  据了解,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和谐,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作用,符合执法的要义和精神。

  由于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吉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文根坦言:“在吉安县,每年有四五百起刑事案件,其中1/3属于因各种纠纷导致的轻伤案件。这类案件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办案效率,不利于缓解双方矛盾,社会效果不好。更有些人甚至想:你要我坐牢,我就不赔偿。于是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埋下后患。”

  吉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刘国新告诉记者,实际上刑事和解的雏形早在几年前就已形成。2006年4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乙级以下的案件根据情形可以调解或作行政处罚处理。今年3月份,吉安县公安局领导对此规定高度重视,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刘国新说:“我们对相关制度反复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再局限于轻伤害犯罪,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等案件。”此举开创了全省先河。

  今年7月25日上午11时21分,吉安县桐坪镇什香村村民刘小兰与同村人赵彦鑫发生纠纷,赵彦鑫将刘小兰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小兰的伤势为轻伤乙级。对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该如何处理呢?当地群众十分关注。在犯罪嫌疑人深刻认罪真诚悔过、获得受害方充分谅解的基础上,经当事双方充分协商并自愿提出,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并达成协议:赵彦鑫一次性赔偿刘小兰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元。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件做出撤案处理。自此,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这是吉安县公安局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和解成功的一个案例。据了解,从《规定》实施起至今,该局已促成几十起符合条件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达成调解,受到当地群众赞赏。

  刑事和解有章可循

  陈文根说,刑事和解,必须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刑事和解;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禁止胁迫、引诱、欺骗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有关办案人员应公平、公正、居中进行刑事和解,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徇私利、徇私情、枉法进行刑事和解。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进行和解的!”陈文根说。“比如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或者说一个人砍了另一个人,像这类重罪案件就不能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只限定在轻伤害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以及老年人犯罪案件。”

  陈文根还说:“比如发生在吉安县天河镇的刘某、麻某故意伤害案,如果他们之间的斗殴致残甚至致死的话,那么这类案件就不属于轻伤害犯罪案件。再比如抢劫,并非抢钱的都可以刑事和解。未成年在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轻微抢劫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只限定于非持刀、持枪实施抢劫,且抢劫现金100元或物品价值300元以下,同时,造成被害人损伤为轻微伤。”

  刑事和解在误解中前行

  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刑事和解不如“私了”更为公众所熟知,纠纷双方不经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做法曾一度盛行。有些人犯罪往往因为一时情绪冲动,主观恶意性不大,属偶发型犯罪。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邻里、朋友、同事等相识的人之间,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邻里之间私了的现象比较多。

  吉安县也有少数刑事案件,是由当事双方“私了”。而刑事和解类似于生活中的“私了”,由于涉及执法机关,对于该类“私了”,很多群众心存疑虑。

  有人误认为刑事和解等同于“花钱买刑”。他们认为,刑事和解为那些犯罪却不坐牢的人提供了契机——有钱就可以买不坐牢。对此,在吉安县相关部门出台的意见中,专门强调了刑事案件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要遵循的原则,即双方自愿、依法进行、适时有度,同时禁止胁迫、诱使当事人接受和解、调解协议。注重被害人意愿、维护被害人权益,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基点,也是它最大的亮点。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吉安县刑事和解制度是由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的,为了避免在和解的过程中存在猫腻,刑事和解须由当事双方书面申请和解的真实意思,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有一方不同意,和解便不成立。”

  虽然说刑事和解有规可循,但其在程序上始终还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魏侃说:“刑事和解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尝试,相对于外国的当事人主义,这种和谐主义更凸显了中国司法的特色。但是,刑事和解程序目前面临的不只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这一个障碍,还包括具体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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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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