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导读:
在我国刑法中同时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两种关于受贿罪的不同主体。那么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话,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仔细讲解。
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要件: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北京XX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肉课课长,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和平南街X号。2002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3年4月13日止)。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XX
区看守所。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XX,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张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张XX所提其将部分受贿款给了促销员的上诉理由,经查并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且对受贿款项的处置并无影响对张XX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张XX辩护人所提张XX主管恶性较小,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张XX利用其担任XX中关村店肉课课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明知供货商给其的钱是好处费而仍予以收受,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至于是否为供货商谋取了非法利益,并不影响对张XX行为性质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张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扣押在案的款物处理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唯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受贿款项,认罪态度较好,虽一审法院已对张XX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量刑仍失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并对张X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将扣押在案之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七十八元八角予以没收上缴;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一本,发还被告人张XX。
2、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31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因此,受贿罪不仅会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受贿而使得社会正常秩序混乱的话,也会被刑法立案审判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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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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