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贿赂犯罪交由检察机关侦查的可行性看法
导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罪名有8个,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前六个罪名划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两个罪名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笔者认为将商业贿赂划分给两个机关侦查,不利于集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易造成两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使贿赂犯罪有机可趁,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
公安机关由于管辖的范围狭小,起步时间晚,经验明显有限。同时,公安机关将主要警力、经费投入在侦破盗窃、绑架等刑事犯罪方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投入有限,重视程度不高。商业贿赂犯罪又具有发案部门集中、窝案串案多、犯罪手段隐蔽等特点,公安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更显力不从心。而检察机关被公认为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商业贿赂犯罪侦查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都很高。同时,检察机关善于查办发案部门集中、窝案串案的职务犯罪,具有该方面的办案优势。
所以将商业贿赂罪统一由检察机关侦查,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力和质量,有效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要彻底遏制商业贿赂犯罪,避免执法尴尬和混乱,必须建立长期而有效的打击机制。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势在必行,《反商业贿赂法》应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侦查权,设定检察机关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门查处机关,既可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又能有效打击商业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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