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首字母A-G类罪名 > 其他A-G类罪名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4:53:5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针对的是血液采集、供应、制作过程中的犯罪。认定该罪主要需要把握非法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两个要点。本罪的定罪量刑与立案追诉标准由刑法和相关司法作出...

  核心内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针对的是血液采集、供应、制作过程中的犯罪。认定该罪主要需要把握“非法”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两个要点。本罪的定罪量刑与立案追诉标准由刑法和相关司法作出了规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或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认定要件

  1、客体要件: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方面:(1)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该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但是,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相关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age]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