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化名存钱九个月没取出 状告银行
导读:
在银行实行实名制存款前,杨女士用化名办理了五年期“零存整取”账号,现在却因这化名不能轻易取钱。她遂指控中国银行侵犯她的财产权。宣武法院将于近日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杨女士称,1998年8月31日,她以化名“朱丽”在中国银行宣武支行营业部开立五年期“零存整取”存折,每月存入6000元。 2002年2月23日,杨女士向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营业部经办营业员咨询:如果一次性向该账户存入一笔存款,以后不再向该账户存入存款,直至账户到期,能否仍按“零存整取”方式处理该账户存款并计息。得到对方肯定答复后,她一次性存入该账户246995元。经办营业员由主管营业员授权后受理了该存款。
2003年8月,杨女士这张存折到期,但她却不能按照原先计划取回存款本息。银行告知杨女士,这笔存款只能按照活期存款计息,理由是她违反了银行零存整取规定,即改变了约定的每月存款金额。受理最后一笔存款的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营业部也这样答复。多次交涉无果后,杨女士再次找到中国银行宣武支行营业部,希望能先按银行的说法取出存款,然后交涉利息差额。这时,杨女士再次遇到麻烦,银行要求她出示“朱丽”身份证。因为存钱时,银行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杨女士无法拿出化名的身份证件。双方为此陷入僵局,后银行要求杨女士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银行保留对所支取款项的追索权。
杨女士认为,银行从2000年4月1日实行实名制存款,即使用身份证上的名字进行存取款。但在这之前,她以“朱丽”的名字开立账户存款是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她还发现,在实名制施行后,她到该账户上存款时,对方并没有要她出示身份证,但在取款时却要求出示身份证或保留追索权,这样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取款自由原则,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另外,她得到相关银行营业员的答复后,才一次性将246995元钱存进那个“零存整取”账号,现在对方却不愿按“零存整取”计息,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中国银行方面辩称,他们严格按照程序和相关法律办理存取款业务,不存在任何违约、侵犯杨女士财产权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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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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