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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16:27:49 人浏览

导读:

敲诈勒索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项财产性罪名,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告,如果想请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有什么辩护技巧?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22年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敲诈勒索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项财产性罪名,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告,如果想请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有什么辩护技巧?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22年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着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技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确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XX女儿夏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夏XX同意,该所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夏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依法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夏XX,特别是通过刚才的对证据的质证、庭审。使本律师对本案有了一个更清楚的了解,现依据法律、法理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为:检察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夏XX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一、检察院指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此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占有财物。

  1、被告人夏XX并没有强索他人财物的意图,没有任何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和行为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夏XX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夏XX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被动者,由于自身的权益遭受侵害,他只能走赴京上访的道路,只想解决自身的房子采光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在北京时,曹XX受乡政府副乡长谭XX委托,责成曹XX三天内处理夏XX上访问题,曹XX于2012年9月5日给夏XX打电话要夏XX回来解决问题,要求和解(卷宗32页第17行)。接到电话,说是要给他解决房子采光问题,他就从北京回来了,其后于2012年9月7日,由曹XX和李XX代表乡政府、乡里协商、调解,双方见面时,李XX当时说我受乡里委托来做协调工作的(卷宗49页李XX询问笔录第14行),2012年9月7日下午1点多种副乡长谭XX给李XX打电话,让其去县城找夏XX进行调解,并安排车去接(卷宗第46页第13-14行)。

  乡里给调解,得到应得的赔偿款,一个在此事件中一直处于被动、一心只想解决自己房子问题的人何来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更没有实施威胁的行为。夏XX最终所获得的钱款是通过乡政府委托的曹XX、夏XX调解、协调、和解所得,其所得也不违法,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曹XX所受到的威胁、压力并非来自于夏XX,而是乡政府和谭XX,不是停工的压力,而是不允许开发的压力。

  曹XX并没有受到来自于夏XX上访的威胁,夏XX在北京上访时,曹XX已停工,并不存在起诉中所说的“后曹XX迫于工程停工压力,答应给钱”的情形。并且,事情发生时,国家信访局已经接收了夏XX等人的上访材料,随后,国家相关部门如何分析、处理此上访的内容,已经不再受夏XX的控制,夏XX又拿什么来威胁曹XX呢?由此可见,曹XX的恐惧、压力并非来自于夏XX.在国家信访局接收夏XX等人的材料之后,夏XX对曹XX可能带来的压力就随之消除了。而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曹XX的压力完全来自于乡政府,有曹XX的询问笔录为证:本案卷宗第25页,第一次询问曹XX笔录(本案卷宗第26页第18-20行至第27页第4行),“前分管土地工作的副乡长谭XX找我谈话,说王XX和夏XX的这次北京上访,使乡里主要领导受到了县委的批评,乡主要领导非常生气,责成我三天内处理此事,否则不允许我开发。”由以上可以看出本案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主体并非被告人夏XX.

  综上两点,辩护人认为,夏XX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作为本案本罪要求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依据应该有两点:一是夏XX要求赔偿的16万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二是要看夏XX的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所谓的“事实根据”是夏XX提出赔偿,是以财产权利(房子)遭受实际侵害为前提,而非虚构事实进行敲诈。所谓的法律依据,是夏XX提出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说了赔偿的计算方法,并且从36万降到了16万元。

  本案是一个有“前因”特殊案件,案件的发生、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只有完整的审视全部案件事实,才能正确判断本案的性质。被告人夏XX在几年前,因与邻居相邻纠纷发生矛盾,要求乡政府进行解决,由于乡政府的不作为,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解决此事,他加入了告发乡政府和开发商曹XX的上访之路。虽说在上访的材料中,没有关于相邻纠纷、采光被阻挡以及乡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但是,夏XX上访的真实目的是,夏XX的房子是被他家邻居给采光挡住了。他就是想通过这个事情,然后给他的问题也解决掉。(请查本案卷宗王XX询问笔录第2页第14-16 行。)在2012年9月7日晚上7点半左右,李XX对夏XX讲:只要他不告状了,乡里给他协调两间地皮子,要冯店开发区和通店开发区都行。夏XX讲:他告状在冯店乡得罪了不少人,不想再冯店住了,要地皮子没有用,地皮子也是钱,就是因为乡政府的不作为而使他的房子贬值了,干脆让乡政府补他贬值的钱算了。(请查本案卷宗第46页第23-24行至第47页第6行。)曹XX和李XX在2012年9月7日的当晚,在吃饭中及其后,一直都在谈关于补偿的事,但是夏XX经计算得出,所要的数字是36万,从36万逐步降到20万、18万、曹云飞出14万,后来又加到15万。夏XX又降到16.5万,曹 XX当时讲16万就算了,后夏XX同意多少钱谈好后,夏XX提出要签个协议……“(清查本案卷宗第47页,李XX询问笔录第6行至第47页第4行。)至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夏XX,是行使其合法权利的体现。并非虚构事实进行敲诈,也不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夏XX与乡政府、曹XX共同选择了和解的解决赔偿或补偿问题,既然是协商和解,就会有一个反复交涉、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双方协商交涉的过程中,一方提出要求,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者通过讨价还价,压低数额后再接受。这也是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夏XX客观上没有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进行强索、勒索;主观上,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依法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二、认定夏XX犯有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质证中许多问题业已提及,在此进行简要的说明。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公诉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夏XX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针对本案,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的所谓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所有讯问、询问笔录,即公安机关侦查的全部材料,长达100多页,竟没有半句话、没有一个字的内容来证明夏XX所得的16万元是采取威胁、恫吓、要挟的方法。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强索、勒索曹XX的钱财。因此说,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法理,没有任何依据。故,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夏XX犯有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就本案来讲,本案中夏XX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经过依法判决,在判决前,对所得的16万元的性质无法界定。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就把16万元返还给曹XX,这种先入为主、盖棺定论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也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对其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确定有罪后,依法返还给曹XX.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本案中,录音笔作为侦查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并不属于不宜移送的物品,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应当随案移送。但是,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把录音笔中的一节节录音制作成录音光盘后,就直接还给了曹XX.由于对于录音笔的提取、保存、移送严重违法,因此本辩护人对于录音笔的真实性、可靠性、证明力提出严重质疑。

  四、被告人夏XX的上访、举报与XX乡政府的补偿,或者说曹XX的补偿款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所谓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先有因后有果,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结合本案看来,夏XX等16人的上告、上访行为与乡政府委托曹XX、李XX给付房屋补偿款,只存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要知道上访行为不一定会导致给钱就能了事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乡政府委托、责成曹XX给补偿款不能客观归罪于夏XX的上访行为。如:上访人共16人,为什么没有给其他15人补偿款。其一:夏XX以冯店乡政府李思喜行政不作为和政府与开发商曹XX违法占地进行上访,其没有在信访过程中有非法的行为或者利用信访形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其二:夏XX上访前并未告知乡政府和曹XX,缺乏乡政府、曹XX做出补偿时,以被上访举报威胁或者要挟为条件。其三:双方的调解、协商、和谈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把该口头和解,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依据。本案的前因后果是”先上访后补偿“,而且该补偿是因乡政府李思喜的行政不作为纵容夏XX的邻居违法建房而引起的。该16万元的计算也是比较清楚的。而本案中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因后果,应该是”先威胁或要挟上访后补偿“.不能因为乡政府或说开发商曹XX最后将补偿款给了夏XX,就把原因倒推,把原因归结为夏XX的上访行为。本案中,双方就房屋补偿款进行的谈判、和解,到后来达成共识,是因果倒置、主动将上访行为与补偿款项行为捆绑处理的结果。故,夏XX的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夏XX没有以赴京上访该工程要挟、索要钱财,后曹XX迫于工程压力是根本不存在的。公诉机关所认为的被告人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上访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是非常错误的。被告人夏XX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讲,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夏XX所得16万属于双方协商、调解、和解,双方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故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夏XX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2年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有关内容,做无罪辩护首先要说明当事人犯该罪不能成立的理由,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件,以及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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