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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性侵智障女孩,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2:15:4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性权利作为我们每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应该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但是,我们身边依然存在许多的违法行为的。那么,企图性侵智障女孩,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来让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性权利作为我们每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应该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但是,我们身边依然存在许多的违法行为的。那么,企图性侵智障女孩,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一、“企图性侵智障女孩”最新消息

  近日,一段河南温县子夏公园有人拐小孩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温县公安局经过18个小时连续侦查,已查明案情。真相是一名43岁男子企图性侵17岁的智障女孩。

  为回应网友关心,温县公安局官方微博于6月30日晚发布了警情通报:

  2019年6月29日夜,一段温县子夏公园有人拐小孩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经温县公安局18个小时连续侦查,现已查明案情,通报如下。

  6月29日晚9时40分许,温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子夏公园附近,有人拐骗我女儿”。接警后,温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将嫌疑人控制带离。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男,43岁,贵州人)对企图性侵张某某(女,17岁,温县人,智障)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涉嫌强奸(未遂)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企图性侵智障女孩,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一、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合意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二、而有些人认为应将强奸妇女犯罪行为的客体表述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与他人发生性交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已婚妇女是有限制的,因为已婚妇女具有与其丈夫同居的义务;而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健康  。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违背妇女意志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主体要件

  一般刑法观念,认为,主体——男性。虽然,随着近些年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女男强奸”模式,即所谓的“逆强奸”,还有“同性相奸”。这些都在扩大着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而刑法中仍然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使受害者状告无门,无法可依,也成为一种无奈。而这些另类的模式,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权且将主体定位于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毋须讨论,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意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尚未发生性行为就被旁人发现并制止,或因其本人性功能问题,不能达到性交的目的,罪犯就辩称其并未企图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企图减轻罪责,逃脱惩罚。此时,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确对当时的时间、环境、客观情况和其行为做出认定,进行合乎常人思维的推定,做出判断 。

  三、中国法定刑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量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企图性侵智障女孩,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处罚是比较重的。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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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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