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只能算是不道德行为 法律人士:应为抢夺罪
导读:
阳光讯一个长年在街上靠乞讨为生的侏儒,因生活不能自理不得不雇了一个保姆照顾他的生活(本报曾报道过)。在西安的10年时间里,他自己也不知道到底请了多少个保姆,总的来说,他都能与那些保姆融洽相处,并且相安无事。但这一次他却被一个才在他那里干了4天的保姆抢了……
雇主和保姆同吃同住
前几日,记者在开元商场门口碰到长年以乞讨为生的张永宏,他告诉记者,他被自己雇的保姆抢了。
4月7日,记者来到张永宏在大学习巷建华东巷租住的民房里,张永宏没有在,只有他表弟一个人在屋里看电视。记者看到,一间只有十五六平米的房子里放了两张大床,一个双灶头的煤气灶。据张永宏的表弟讲,床架支得高的那一张大床是张永宏的,支得矮的那张床是保姆睡的。
记者在张永宏的屋里坐了大概10分钟,听见门外类似警报的声音响了二三次,张永宏的表弟告诉记者,是张永宏回来了。随即张永宏的表弟把他从三轮车上抱进屋里放到那张支得高的大床上。张永宏见了记者说的第一句话就是:“现在很难找到一个人品好的保姆,一个月开300元钱管吃管住还嫌工资低。回来时没人给我开门,没人把我从车上抱到床上来,没有了保姆我就只能睡到大街上了。”
只请年轻的女保姆
张永宏告诉记者,由于他的身体原因,离开三轮车就寸步难行了。如果请个老太太又抱不动他,请老头子和年轻小伙子家里的卫生又打扫得不干净,所以他只能请个年轻的女保姆照顾他的生活。“她是我的一个熟人介绍来的,本来说好了试用一个礼拜,再签用工合同的,但是她在我这里干了才4天,就把我的东西抢走了。”张永宏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的经过。“3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我看见她拿着我的衣服到处翻,我就说了一个句‘你要干什么?’就要把我的衣服从她的手里夺过来,但我抢不过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她把我的手机和150元钱抢走了。”
3月26日,张永宏给他的介绍人打电话说了此事,那位姚姓介绍人说他也不知保姆的去向。于是张永宏当即到庙后街派出所报了案。
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就此,记者到庙后街派出所采访,当时出警的王民成警官告诉记者,抢劫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行为夺取他人财物。保姆是张永宏雇的,在拿他的东西时,保姆并没有对他施以暴力,所以保姆的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连欺诈行为都算不上,这只属于不道德的行为,现在此案正在查处之中。[page]
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建奎认为,这个保姆的行为应该构成抢夺罪,《刑法》267条对抢夺罪是这样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物。如:金钱、物品,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都很明显,但对于本案来说难点在客观方面的认定上,因为《刑法》理论一般将“抢夺”解释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抢夺罪、夺取财物的行为大多是趁人不备,但实践中也有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抢夺行为,抢夺财物的动机早有察觉或者明知抢夺行为人要实施该非法行为甚至也作了防备,但所有人或保管人因患病或体弱、醉酒等原因丧失保护财物的能力。如该案被害人身体残疾,根本就没有保护自己财物的能力,抢夺行为人还是公然强行夺走被害人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抢夺并没有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胁迫手段,主观上故意,客观公然夺取财物,但并未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完全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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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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