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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犯罪特别法及其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8:17:37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非常严重。专门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出现新动向,要及时完善金融犯罪特别法,以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利益。「关键词」金融犯罪特别法一、一、金融犯

  「摘要」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非常严重。专门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出现新动向,要及时完善金融犯罪特别法,以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利益。

  「关键词」金融犯罪 特别法

  一、金融犯罪特别法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犯罪应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特别法在理论上就是指专门针对金融犯罪制定的、包含特殊内容的法律。它只适用于金融犯罪而不适用于其它犯罪。在我国现行立法上,金融犯罪特别法就是指刑法典分则第3章第4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5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特别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金融犯罪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以金融犯罪一般法的存在为前提,是相对于金融犯罪一般法而言的。它们共同调整金融犯罪法律关系。这就出现了法律规范的冲突,或者叫法条竞合。在出现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问题。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哪些法律规范属于金融犯罪特别法呢?从理论上讲,金融犯罪特别法就是专门针对金融犯罪制定的法律,只适用于金融犯罪而不适用于其它犯罪的法律行,主要存在于《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文件之中。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条款都是金融犯罪特别法。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冲突时,优先适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法律条款;当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冲突时,优先适用金融诈骗罪的法律条款。

  其次,金融犯罪特别法具有特别的内容。从法律的内容来看,特别法一定要有特别的权利规定或者特别义务规定或者特别的法律责任规定。否则,就没有资格叫做特别法。金融犯罪特别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另一类是侵害金融财产权罪,在现行《刑法》中,被称为金融诈骗罪。这两类金融犯罪特别法的特别之处表现在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般法相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法定刑明显要重一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有伪造货币罪、洗钱罪等二十五个罪名。这些罪的最低法定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拘役刑,没有罚金或者管制的刑罚的规定。作为一般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一百一十九个罪名,其中法定最低刑为罚金或者管制的有六十九个,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可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责任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age]

  金融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金融诈骗罪共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它们的刑事责任最低为拘役,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死刑。而作为一般法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最低为罚金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显然,一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比较轻。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以上海为例,根据权威部门犯罪资料的统计,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平均每年以4.8%的比例递增。目前,此类犯罪已经成为上海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中,仅次于合同诈骗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

  上海的金融犯罪案件不仅逐年递增,呈现持续多发状,而且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与犯罪手段变得更加多维状。现在的金融犯罪主体出现多种层次的现象,既有单位,也有个人;既有境内人员,也有境外人士;既有业内人士,也有各类公司的人员。采用科技手段变造、伪造银行票据的,以及利用计算机技术作案等,犯罪手段越来越多。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从美国的金融犯罪实际看,情况也差不多。在美国,金融犯罪呈现国际化、高科技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介绍,美国目前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诈骗;二是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料诈骗金融机构;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诈骗。

  美国的洗钱犯罪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即金融犯罪特别法,将130多种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钱的范围,从重处罚。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缉毒局、邮政局、烟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对洗钱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其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并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将一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往来情况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表格,使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资金追踪,从而提高控制洗钱犯罪的能力。[page]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已经进入“核金融”时代,所谓“核金融”时代,是指在当代社会,金融工具已经发展到有如核武器能量式的层次,具有毁灭性的杀伤力。例如,1997年3月,东南亚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比当年“二战”时期美国向日本广岛投放原子弹所造成的损失大得多。由此可见,在这个“核金融”时代,在享受对外开放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的巨大风险。未来的世界大战很可能不是军事大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贸大战,而是一场声势浩大、绵绵无期的金融大战。

  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现行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系列金融犯罪的法律规范。对现行金融犯罪立法进行概括和分类是必要的,因为金融犯罪立法比较复杂,只有在分类的基础上,才能更准确的把握各种具体的金融犯罪的性质,制定或者调整相应法律,有的放矢,准确打击金融犯罪。

  对金融犯罪可以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目的以及违反法律等多角度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金融犯罪侵犯主要客体的不同,将其分为违反金融行政法的金融犯罪和侵犯金融财产权法的金融犯罪。

  违法金融行政法的金融犯罪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在理论上,包括一切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既包括一般法规定的犯罪,也包括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在现行金融犯罪立法上,既有一般法,也有特别法。新《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是特别法。其对应的一般法是《刑法》第二编的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而来,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在立法者看来,这种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而非一般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将其作为特别法规定。次要客体是对他人经济利益的侵害,这并不决定犯罪的性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和洗钱罪二十五个罪名。[page]

  侵犯金融财产权法的金融犯罪,在理论上包括一切侵犯金融财产权法的犯罪,既包括一般法规定的犯罪,也包括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在现行金融犯罪立法上,既有一般法,也有特别法。新《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就是特别法。其对应的一般法是《刑法》第二编的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金融诈骗罪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而来,兼具秩序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立法者眼里,这种犯罪的贪利更明显一些,因此,在立法上把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法定必备条件之一。金融诈骗罪共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

  第二,根据金融犯罪主体行为时是否要求一定身份条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或者一般主体,可分为金融职务犯罪与金融非职务犯罪。金融职务犯罪是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将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工商、司法、医药等八个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权力相对集中,职务犯罪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作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不幸的是金融职务犯罪“荣登榜首”。金融职务犯罪既有一般法的规定,又有特别法的规定。一般法规定的金融职务犯罪比较多,这些犯罪由于是一般法的规定,所以,不仅适用于金融领域,同时也适用于其它领域。例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玩忽职守罪等。现行金融犯罪特别法中属于金融职务犯罪的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九个罪名。其它二十四个金融犯罪属于非职务犯罪。金融非职务犯罪也存在一般法规定与特别法规定之分。一般法规定的金融非职务犯罪也很多,比如盗窃罪、抢劫罪、非法经营罪等。当然,这些罪名同样适用于非金融领域。

  第三,根据金融犯罪主体的自然属性,可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除诈骗贷款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之外,其余的三十种金融犯罪都是既是可由单位实施也可由自然人实施。这些规定都是金融犯罪特别法的规定。凡是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的犯罪,首先根据金融犯罪特别法的规定定罪量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金融犯罪一般法的规定。[page]

  第四,从金融犯罪的目的来分类,可以将金融犯罪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犯罪、以牟利为目的的金融犯罪和以扰乱金融秩序为目的的金融犯罪。在现行金融犯罪特别立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犯罪特别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以牟利为目的的金融犯罪和以扰乱金融秩序为目的的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特别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等二十五个罪名。

  第五,从金融犯罪的法律来分类,可能将金融犯罪分为违反银行法的金融犯罪、违反货币法的金融犯罪、违反证券法的金融犯罪、违反票据法的金融犯罪、违反保险法的金融犯罪和其它金融犯罪。

  在现行金融犯罪特别立法上,属于违反银行法的金融犯罪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十一个罪名。

  属于违反货币法的金融犯罪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五个罪名;

  属于违反证券法的金融犯罪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八个罪名;

  属于违反票据法的金融犯罪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五个罪名;、属于违反保险法的金融犯罪有保险诈骗罪一个罪名;

  属于其它金融犯罪的有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三个罪名。

  第六,从金融犯罪的手段来分类,可以将金融犯罪分为伪造、变造型金融犯罪、渎职型金融犯罪、欺诈型金融犯罪、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

  此外,金融犯罪全部为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四、金融犯罪现行立法的问题与完善金融犯罪特别法的建议。

  (一) 增设骗贷罪

  必要性:1 现行贷款诈骗罪立法不足以应对现实生活中有关贷款方面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条款存在若干不足。[page]

  首先是把犯罪目的列为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区分贷款诈骗罪与一般的贷款纠纷及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这就使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又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得贷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而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金融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查处该罪重在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证据或难以证明行为人有此目的的骗贷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骗贷后无力偿还的,如查明行为人系挥霍、转移贷款或携贷外逃的应认定为本罪;如因经营亏损或失误导致无力还贷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于是,法律漏洞就出现了。

  其次是把单位犯此罪排除在外。 这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犯罪主体层次高、范围广,团伙犯罪突出,单位犯罪突出,涉案金额大幅上升,侦办查处难度大。经济犯罪的主体,往往有一定的身份、地位,精通一定的专业和技术,有相当一部分是受过正规教育的专业人士,具有经济、金融、财税、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有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他们借助职业权势和专业技术优势肆无忌惮地作案,使侦查工作难以展开。从经济犯罪的主体来看,有政府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银行职员、下岗工人、税务干部、证券管理部门人员、涉外人员及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其范围比以往更广,尤其是在人、财、物大流动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单独作案已难以满足其最大利益,更多地结伴一起作案,单位犯罪更为突出。从当前侦办情况看,单位犯罪占相当大比重(约70%),严重的金融”三乱“几乎全是单位所为,制贩伪劣商品犯罪形成制、贩、销一条龙作案。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由原来的上百万、上千万向数亿元发展,尤其是偷漏税、制贩假冒伪劣商品、”地下钱庄“、虚开增值税票,制贩假币等犯罪显著增加,涉案金额比以往成倍增长。”(张宁《警惕经济犯罪新动向》,2003年6月8日《法制日报》)

  按照现行立法,任何单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贷款,均不能构成此罪。从贷款业务上讲,申请贷款的大多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一旦发生单位贷款诈骗,法律立刻黔驴技穷,束手无策。那些犯罪单位也就钻这个空子,逃避了打击。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主体范围十分必要。

  最后是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死刑。刑事责任的轻重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讲,贷款诈骗罪并不亚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有的可能比集资诈骗罪等罪还要大。[page]

  2 现行贷款诈骗罪立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由于《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足够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即使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获得了贷款,并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损失,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显然,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些证据的取得又只有通过客观外在的侵权行为来推定,司法机关不能主观臆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列举了几种情形,诸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虽然这对于司法部门认定贷款诈骗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标准,但是,由于许多罪犯是熟悉银行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管理法规。掌握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技能的智能化、专业化人员,几种简单的列举式的概括实难应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造成一方面犯罪分子疯狂的实施该种犯罪;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还没有良策来遏制该种犯罪的被动局面。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相龌龊, 刑事程序法不能准确、到位地服务于刑事实体法。

  3 增设骗贷罪是与世界惯例接轨的需要。在德国、美国、法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将那些危害严重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欺诈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贷款犯罪的规定采取了行为犯的模式,不同于我国的结果犯模式,其规定范围明显大于我国的有关规定。他们的贷款欺诈犯罪采取的是虚假陈述的构成规定,即只要行为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做了虚假陈述即成立犯罪,而不要求一定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对于一个仅仅有虚假陈述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在德、美等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而在我国却可以以贷款欺诈的民事违法简单处理,如此的法律,如何体现WTO的国民待遇精神?

  立法建议:将非法骗取、使用贷款的行为规定为骗用贷款罪,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骗用贷款罪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作轻罪处理,但仍然隶属于金融犯罪特别法。

  立法条款的具体设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由于骗贷罪的犯罪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应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属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之一。可以这样表述: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造成巨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age]

  (二) 完善银行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必要性:中国银行卡犯罪也在迅猛增长。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外卡偷换欺诈率为0.038%,相对于亚太地区0.010%的比率来说,中国外卡偷换欺诈率颇高。国内银行卡犯罪已由先前的恶意透支、冒用等传统犯罪形式,发展为伪造银行卡、使用伪造银行卡、网上欺诈等新的犯罪形式,境内外相勾结,分工专业化、集团化、高科技高智能化成为银行卡犯罪新特点。

  电子和信息技术革命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非法活动创造了机会,数据可以被篡改或破坏,安全系统可以被变换,偷窃的信用卡和长途电话账户可以瞬间传递到全球各地,转移资金只需几秒钟就可以完成。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常见的涉卡犯罪有:直接伪造身份证,骗取银行卡;作弊担保骗取银行卡;利用银行卡恶性透支;卡丢失后被冒用;谎报挂失,骗取银行资金;银行卡代扣公用事业费用形成风险;内外勾结、协同作案;利用高科技手段制造伪卡,盗取别人资金。

  在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经采取刑事立法手段,加强打击力度。利用刑事法律的惩戒功能,把多种涉卡不当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有效打击银行卡犯罪。借鉴他人的经验非常重要。

  立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将下列行为定为犯罪。由于银行卡犯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属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之一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持有、运输、销售、提供伪造变造银行卡,变造银行卡,非法持有、销售制造伪卡制作机具及材料,以及窃取磁条信息等与伪卡犯罪有关的行为;骗领银行卡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金融中介罪

  必要性:1、最近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吕梁(中科创业案)、罗成(亿安科技案)、“东方不败”(东方电子案)为代表的惊天大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的证券市场有着强大的“庄股”支撑体系,是庄家的天堂。非法金融中介是“庄股”支撑体系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吕梁案中,中介机构帮助庄家创造两个月内“融资”54亿元的奇迹。在亿安科技案中,罗成自炒本公司股票投入股市的资金中,19亿元来自证券公司的“融资”安排。在“东方不败”(东方电子案)中,东方电子开出了1509张进账单和对账单,让17亿元非法所得获得了合法性。如果没有非法金融中介的“功劳”,是不可能发生如此大案的。[page]

  “资金贩子”对金融市场的盈缺进行非法中介,收取高额佣金,已经成为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不动根本手术,斩断猖獗的金融黑中介,新的吕梁、罗成、“东方不败”重现江湖不过是时间而已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2、洗钱犯罪猖獗 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清洗黑钱的数额占到了世界生产总值的2%到5%,也就是介乎于6000亿美元到18000亿美元间,而且每年还按照1000亿美元的幅度在增加。

  根据权威机构的估算,中国每年的非法洗钱数额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至少可以建20万座希望小学。

  在近30年里,西方各国政府纷纷立法加强反洗钱,但被动的反洗钱行为和主动的洗钱犯罪不但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

  目前,洗钱犯罪活动已经搭上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高科技的快车,逐渐摆脱了其他犯罪后线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洗钱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洗钱犯罪不仅直接蛀食着国家经济,而且纵容了许多恶性犯罪,如绑架、贪污、诈骗等。1999年赖昌星案发时,人们在震惊之余才发现洗钱竟帮助他隐藏了那么多罪恶。打击洗钱已刻不容缓。

  地下钱庄是洗钱犯罪的“中枢神经系统”,高额的佣金诱惑着它们铤而走险。合法或者非法的金融机构在洗钱犯罪过程中始终起着一种中介作用,自觉不自觉地帮助犯罪分子洗净“脏钱”(黑钱)。 非法的金融中介为洗钱等金融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为虎作伥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创造专门适用于非法金融中介的、特别的刑事法律规范,通过最高权威的立法打击非法的金融中介活动。

  立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创设非法金融中介罪。由于非法金融中介罪的犯罪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应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属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之一。可以这样表述:从事非法金融中介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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