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会长判挪用公款罪被判三年
导读:
协会会长挪用会费集邮
傅某利用自己担任城阳区律师协会会长之机,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挪用该协会资金,以及其代管的青岛市律师协会城阳联络站的资金,共计26万余元,用于购买邮票。后来,傅某供职的城阳区某局进行资金审计时延伸审计到协会,傅某暴露了。
2009年10月份,城阳法院一审时认为傅某已经将挪用款项都退还了,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傅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城阳检察院认为傅某不是自首不能“轻判”,提起抗诉。傅某认为协会是民间社团,挪用的资金不是公款,且数额认定有误,判三缓三的判决结果太重,提起上诉。
8月27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傅某在法庭上说,“我有点爱好,就是集邮。我是协会会长,又兼职会计,协会的资金是我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用起来比较方便,我就多次将协会账户里的钱转到自己账户上,用现金或直接转账的方式来购买邮票”。傅某说他购买的邮票中多数是用来收藏或馈赠亲朋好友,价格都比较高,挪用的资金中有90% 用在了这方面,还有一些邮票是平常使用的。
检察院抗诉并非自首
一审判决后,城阳区检察院认为城阳法院认定傅某有自首情节这一事实是错误的,更不应该在量刑上给予缓刑的处理,提起抗诉。
8月27日,抗诉人在市中院二审的庭审上提出了抗诉意见:傅某是在审计部门要对协会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时,主动向领导交代协会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可他只交代有问题,说自己是将款项挪给朋友和家人使用,并没有如实交代资金的去向。抗诉人认为,我国法律上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傅某的行为不算自首。而且傅某多次挪用,情节比较恶劣,不能“轻判”。
对此,傅某辩称“我自己既是协会的会长,又兼着协会的会计,也没太多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资金管理比较混乱。得知审计部门要来查账时,我主动找到了领导汇报资金管理上存在问题,当时交代的内容比较乱,领导让回去整理后再说。后来,我又多次找领导交代过,当案子转到纪检部门时,我也一直主动配合办案”。
认为判刑过重傅某上诉
一审判决后,傅某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协会是一个民间社团,我挪用的是协会资金,不应该算挪用公款。另外,法院认定的挪用公款数额上有错误。”
对此抗诉人认为,傅某是城阳区某局的公职人员,经单位委派到协会任会长一职的,也是行使公职 ,挪用的钱款应是公款 。抗诉人出示了一份傅某所供职的单位会议记录,里面提到了让傅某去担任协会会长一职的事情。
傅某辩称,协会是一个民间社团,自己是被会员推选为会长的,这些都是有记录的,并不是单位委派或指派前去的。协会的资金是会员交纳的会费,并没有国家资金。针对那份会议记录,傅某称自己不知情,自己不是党组成员,开会时不在场,后来也没有人向自己说过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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