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量刑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导读:
我国严厉打击“黄赌毒,但是有些却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这是构成聚众淫乱罪量的。那么聚众淫乱罪量刑司法解释如何规定?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聚众淫乱罪量刑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3、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1)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2)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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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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