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犯罪类型 > 金融犯罪 > 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可定诈骗罪

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可定诈骗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9:50:56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骗取钱财,而非通过对伪造的货币进行正常使用来获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公共信用。此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和侵害客体两个方面均与伪造货币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以诈骗罪追究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更多诈骗罪相关,进入诈骗罪专题

  还是不能解决您的疑问吗?可以进入免费法律咨询,专业律师助您解决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