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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立案金额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7:20:54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日常生活中,无现金的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了,信用卡消费也是如此,可以提前消费,成为人们依赖的一种,可消费了,有些人就没办法偿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信用卡立案金额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在如今的日常生活中,无现金的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了,信用卡消费也是如此,可以提前消费,成为人们依赖的一种,可消费了,有些人就没办法偿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信用卡立案金额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信用卡立案金额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怎么预防信用卡诈骗罪

  1、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如果拾到他人遗落的信用卡,可以交给银行机构。

  2、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

  3、无论是否有能力偿还透支金额,不要拒接银行的催款电话,一定要表现出你的还款意愿,好让银行知道你不是恶意透支,然后尽最大努力去偿还最低还款。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立案金额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会构成立案标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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