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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1:34:06 人浏览

导读: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自2001年9月份以来,以河南省巩义市区为据点,以其在铝石矿上的工资为基础,先后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名,逐渐形成以犯罪嫌疑人杨某为大哥、犯罪嫌疑人朱某、曹某、马某为骨干,犯罪嫌疑人郝某、曹一、古某、兰某、马某、荆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自2001年9月份以来,以河南省巩义市区为据点,以其在铝石矿上的工资为基础,先后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名,逐渐形成以犯罪嫌疑人杨某为“大哥”、犯罪嫌疑人朱某、曹某、马某为骨干,犯罪嫌疑人郝某、曹一、古某、兰某、马某、荆某、杨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中,朱某、马某为杨某的“左膀右臂”和骨干打手;曹某为“军师”;其他组织成员为“小弟”。为方便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要求手下弟兄一切行动听指挥,逐级命令,逐级汇报;成员之间不准相互打听对方干的事情,不打听组织成员名字;做事保密,如果公安机关抓住之后,就事论事,不得揭发出卖组织成员;如果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按照作用和功劳大小分发。

  为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杨某组织成员受雇于他人,充当打手,代为收账,插手矿群和民事纠纷,有组织地实施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每次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并依靠自己的势力,在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张庄村的铝土矿占有干股,先后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数万元。

  该组织称霸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还致伤十余人,具有鲜明的暴力性。 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其他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分析: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征

  本案被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某等其他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非法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围绕上述特征,我们对该犯罪组织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该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

  首先,杨某为首的被告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确定。他们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只要领导者杨某一声令下,其他被告人就积极参加,并对杨某惟命是从,多次实施绑架、故意伤害以及非法拘禁等系列犯罪行为。

  其二,该组织的活动经费都是被告人杨某一伙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的。

  为了发展和壮大该犯罪组织,被告人杨某一伙不但帮助他人实施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并从中获取酬劳、分给组织成员。而且在经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精神威胁下,还插手控制当地的铝矿开采,在鲁庄、张庄范围内的大部分铝矿中占有股份或取得铝矿控制权,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第三,被告人杨某犯罪集团,通过组织、策划、实施绑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致使多人受伤,具有鲜明的暴力性。

  第四,该犯罪集团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许多群众对他们都十分惧怕,夜间不敢随意出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根据刑法294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四、法院判决:

  2008年4月3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支持,以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曹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郝某、曹一、古某、兰某、马某、荆某、杨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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