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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行动意义深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1:23:39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异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中央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异常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中央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年4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布了打黑除恶有奖举报电话与电子信箱。但由于种种原因,重庆打黑的成果并不十分突出。

  重庆新一轮行动打黑除恶行动开始于2009年6月15日。6月15日,震惊全市的“6o3”江北区爱丁堡小区枪杀案成功告破,当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真相:开宝马的死者李某的真实身份是一名深藏不露的大毒枭,他7年前“黑吃黑”卷走万州一名毒贩的“货款”后积怨,最终被对方找到并射杀。我市警方成功侦破此案后,不仅抓获直接参与持枪杀人的吴某、张某、付某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还通过侦破此案发现和扩大的线索,抓获50余名涉枪、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 6月5日,市公安局在侦办“6o3”案件中发现,涉案犯罪团伙隐藏在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内聚众赌博和吸毒,警方立即将现场涉嫌人员制伏并搜出部分毒品和大量现金、管制刀具,由此牵出了人大代表陈一案,后来也牵出与陈一有染的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某。 6月15日,重庆警方重新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涉黑涉恶团伙犯罪线索。一场声势浩大、全国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了。

  重庆的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既是中央统一部署下打黑除恶行动自然发展的结果,也是回应受害群众正当诉求的结果。而其在全国引人注目、成果突出,是在重庆这个特殊环境下、特殊的时期、黑恶势力的特殊犯罪现状决定的。

  特定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打击某一类犯罪,符合打击犯罪的一般规律。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加之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诱发,黑恶势力仍在不断滋生蔓延,并且日益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而在重庆,由于文某等人担任公安机关要职期间,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甚至于充当黑恶势力原保护伞,黑恶势力在滋生蔓延过程中得不到有力打击,产生和积累了比其他地区更多的问题,出现了比其他地区更严重的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控制某些关系民生的行业的特点。特殊的现状需要重庆政法机关拿出比其他地区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去解决问题。政府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义务和责任,针对严重突出的犯罪类型,执法、司法机关投入相对更多的司法资源打击这类犯罪,是世界各国打击犯罪政策的通行做法,如世界上有些国家集中力量在一定时期内打击恐怖犯罪。重庆政法机关的做法尊重了打击犯罪的科学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在一定时期内对政法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是一项深受人民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2009年6月我市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10件281人,二审受理23件478人。截至今年3月31日,一审审结30件,判处罪犯520人。在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的10个月里,一审审结数相当于2007、2008年两年结案数,“涉黑”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政法机关工作重心和司法资源在一定时间内向打击某些类型犯罪倾斜的结果,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的执法、司法活动,并不是搞运动。

  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将反腐与打黑除恶同步推进,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截至2010年4月15日,17人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一审依法判处刑罚,另有2人经审理认为不构成该罪,其余5人正在审理阶段。因犯受贿等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5人同时充当2个以上“涉黑”组织“保护伞”,10个“涉黑”组织有2个以上“保护伞”。“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 在打黑色除恶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表明,我们有些国家工作人员长期严重违法违纪,贪污腐化、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但仍然担任国家机关重要职务、占据重要岗位,不仅自己贪污受贿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还使有些黑恶势力长期逍遥法外,人民群众的冤屈得不到伸张,这种情况已经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由于这些人的恶劣影响,有些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少数人形成了结党营私、钱权交易的官场病态,重庆打黑反腐行动之后,国家机关的风气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增强了广大干部的责任感,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得到广大民众和干部的支持。重庆在打黑除恶行动中坚持反腐倡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文某这种罪行极其严重的腐化分子,尽管职位很高、曾经有过一定贡献,但仍然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定决心清除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腐败分子的决心。在打黑险恶和反腐倡廉的行动中,只有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公安部的直接领导之下,对于文某这种级别较高、势力较大的官员才能被依法查处并进行依法制裁。这些做法,为各地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执法、司法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击犯罪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并重、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就是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个案子的性质和情节,不压低也不拔高;对团伙涉案人员,不缩小也不扩大。坚持程序公正,就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对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辩护、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不能因其罪大恶极而被剥夺。审理过程中既要体现威严,也要体现文明。审理案件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根据宪法、法律和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创造性的提出了打黑除恶必须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个规定。在实体裁判上,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在法院裁判中,一方面对杀人、贩毒、严重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也对已经起诉的多起案件作出了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的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被依法从轻判处,有些甚至于被判处缓刑。法院受理的30件涉及530人的涉黑案件中,一审审结定性的涉黑案变为28件,以黑社会性质定罪的是370人,相当于160人脱了“黑”。另外,变更起诉罪名是16件,涉及有105人。这组数据的变化,就是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page]

  从程序上来看,在审前程序中,上级执法机关挂牌督办、上级检察机关参与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起诉、成立“专案组”进行追诉,这是公安、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无可指责,符合法律赋予控方的追诉职能和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审判程序中,除少数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法院推行最大程度的审判公开,对群众关注的案件选择最大法庭进行审理、推行“分区就座”和允许旁听人员记录制度;宣判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由主审法官进行审后答疑。重庆政法机关坚持文明办案、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和其他权利。同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政法机关为人民群众和媒体了解案件情况、监督国家权力创造条件,积极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问题。这些都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黑恶势力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恶势力欺行霸市,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恶势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混入了人大代表队伍,损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打击黑恶犯罪、打击贪污腐败,还被害人以公道、还社会以公平,这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人民尊严的基本要求。重庆政法机关坚持集中打击黑恶犯罪、坚持打黑除恶与反腐倡廉相结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了的风清气正的环境,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保证,这些做法在重庆推动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现实作用,重庆将来的发展也将证明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

  来自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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