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重要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重庆幼儿园事件最新消息

重庆幼儿园事件最新消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22:59:22 人浏览

导读:

持刀伤人是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是指通过使用刀具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持刀伤人不仅有时会造成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受损,还会使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产生恐慌,甚至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近日发生的重庆幼儿园事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持刀伤人是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是指通过使用刀具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持刀伤人不仅有时会造成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受损,还会使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产生恐慌,甚至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近日发生的重庆幼儿园事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重庆幼儿园事件最新消息

  10月26日上午9点半左右,重庆巴南区新世纪幼儿园教师带全体幼童在园门外做完早操,正返回园内途中时,一名中年妇女突然手持菜刀冲入人群行凶,导致14名孩子受伤。

  事发后,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制服。

  随后,巴南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受伤的14名幼童均送至巴南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重庆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邓恢林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案件侦办,要求卫生部门全力救治受伤孩子。

  目前,嫌疑人已被控制,据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刘某,重庆巴南区人,女,39岁。至于其砍人原因,尚无官方说法。

  14名受伤孩子正在全力救治中,截止12时30分,该医院医疗急救中心称,目前无幼童死亡。

  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二、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三、故意伤害罪量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重庆幼儿园事件的相关介绍,综上所述,持刀伤人往往容易造成严重的故意伤害情节,对此司法机关往往会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具体还需要参照事故的情况进行决断。加害人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损失的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