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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动求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11:52:00 人浏览

导读:

一、案情回顾

  近日,江苏一患癌女子“求死案”宣判,主审法院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主动求别人杀死自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你去看看。

  一、案情回顾

  被害人长期患癌,异常痛苦,一直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在喝农药求死未果后,她多次联系加害人(被害人朋友)请求对方驾车撞死自己,其丈夫也参与劝说。在多次劝说下,加害人答应并实施了加害行为,驾车将被害人撞倒。事后,经过法医鉴定,加害人的撞击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是因癌症细胞转移而死,车辆撞击对其死亡稍有影响。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对故意的定性,不参考被害人的意志,而只考虑加害人的主客观方面。如果加害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消极放任(间接故意)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确实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不论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也不论杀人行为处于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就算加害人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结果没有出现,也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三、被害人主动求死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两加害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这种行为会使被害人死亡并且积极追求放任死亡结果的实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客观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最终量刑较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量刑时须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判断,本案中,加害人是在被害人多番劝说下才同意实施加害行为,且犯罪性质不算恶劣,情节不算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年来,这类被害人主动求死、帮助自杀的案件逐渐增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法律快车小编认为,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技术的发展,减轻患者在经济与身体上的双重压力,也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卫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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