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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处罚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5:45:02 人浏览

导读:

在社会生活当中人们难免的会产生一些过失行为,这些过失行为都是由于当事人自己也不清楚其后果的情况下导致的,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导致的犯罪法律上是另有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过失犯罪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社会生活当中人们难免的会产生一些过失行为,这些过失行为都是由于当事人自己也不清楚其后果的情况下导致的,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导致的犯罪法律上是另有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过失犯罪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过失犯罪处罚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这一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共同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犯罪人首先应当对其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至于其具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大小,则又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来裁量。而与之不同的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在各自独立的单个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其不能予以共同处罚,而只能按照各行为人所触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就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问题而言,中国1997年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此,前文亦已有详述,此处不赘。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共同过失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之各行为人具体裁量刑罚时,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分别定罪,并不意味着各共同过失犯罪人须承担相同之刑责。尽管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相互的过失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其过失行为对共同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过失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应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

  具体量刑时,主要应考虑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程度极其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过失程度。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首先取决于过失程度。凡是过失程度大的,罪责也大;过失程度小的,罪责也小。至于各共同过失犯罪人过失程度的考察,则应将过失程度的一般考察方法与共同过失犯罪的特点结合起来加以认定。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看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这需要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业务及所实施的行为加以判断。据此,对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程度越高,则其过失程度就越高;反之,对其注意义务要求越低,则注意义务就越低。(2)看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行为人被赋予的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决定了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注意义务越容易履行,而行为人却未能履行的,则其过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义务越难履行,而行为人也未能履行的,则其过失程度就越轻。(3)看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愈强,其过失程度愈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愈弱,则其过失程度愈弱。此外,犯罪过失的程度还受到行为的动机与起因等其他诸种因素的影响,这是我们考察行为人之过失程度时,也需要把握的。

  其二,原因力之大小。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还决定于各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认定,一般应建立在过失程度相同或相当的基础上。在过失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责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责也小。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犯罪结果,但共同过失犯罪却又不同属于共同犯罪。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如何的认定?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其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惹起了犯罪性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认为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根据现行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仃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通说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卞观力一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共同的犯罪者为犯罪过失,或者一力一为过失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上根据卞要是,共同过失者之问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然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山于巧合才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所以对过失的共同犯罪没有必要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理,“可以说,我国人陆学者,囿于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看法.但是有少数学者,基于社会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涉及刑事责仃确定中的困难,对此持有积极肯定的认识例如,认为:牲司法实践中,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目‘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仃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己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兰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2,也有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存在,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姜伟博士认为:共同过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是鉴于刑法的规定,认为饮意味着共同过失犯适用独立责仃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已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仃,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仃,并不是对蔡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仃,这种共同过失犯的责仃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可见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借鉴各国关于共同犯罪规定后,得出的结论,上述的理论根据,就共同过失的卞观特点而言,不能说不正确,但是,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种意思联络,却存在对注意义务共同违反的事实,存在着对应当共同履行的注意义务共同懈怠的共同心理态度从共同过失犯罪这种犯罪现象看,正是这种共同心理态度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卞观上的不注意、违反注意义务,才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将共同过失造成结果发生视为一种巧合,是不够确切的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卞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卞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仃原则所以,对否定说笔者认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过失犯罪处罚规定的全部内容。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形式在法律上,但是其相关的处罚还是少不了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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