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玩具仿真枪”从10年牢狱到无罪,你要好好认识“枪”!
导读:
核心内容:玩具枪是很多小朋友的玩伴,商家也会根据小朋友的爱好贩卖各式各样的“枪”,但是,各位看官们真的认识了解“枪”吗?快车君提醒大家,我们国家对买卖枪支规定的非常严格,不允许私人买卖、配备枪支,即使是买卖玩具仿真枪,稍有不慎都可能会陷入牢狱之中。以下跟着广州谢俊律师看看一则案例。
2016年7月30日,各大报纸的头条均报道了“广州‘卖枪小贩’4年牢狱终获无罪,获43万元国家赔偿”的相关新闻。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件当时的基本情况。
先来看案情↓↓
2009年10月,王某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销售仿真枪被警方带走,警方同时在他的档口查获20支枪形物。随后,警方将该20支枪形物进行鉴定,其中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那种枪是塑料子弹,我还打到过自己的腿,就一个红点,真的不伤人。”)随后,越秀区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王某不服,继续提起申诉,最终广州中院二审判处申诉人王某无罪。
律师讲法↓↓
王某贩卖枪支从十年有期徒刑改为无罪,其中起最关键作用的便是公安机关对20支枪形物的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枪支的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有两份,一份是2001年出台实施的,另一份规定是2010年出台的。2010年版规定对枪支的认定更为严格,公安机关在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以2010年版鉴定工作规定为依据的鉴定意见,认定王某20支枪形物中的18支枪形物为枪支,二审法院就是以该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维持一审法院对王某判刑十年的结果。
王某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当时2010年版鉴定工作规定还没有出台,但是2008年有一份生效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枪支”概念重新进行界定(与2010年版鉴定工作规定对“枪支”概念界定内容一致),并未废止2001年版鉴定工作规定,因此,在对“枪支”的定义上出现了双重标准。
而且《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只是一个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能否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标准,也有争议。也正是因为各法院对枪支的双重认定标准适用不同,才造成了王某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犯罪并被判刑。
后来,2010年版的鉴定工作规定生效后,明确废止了2001年版鉴定工作规定,“枪支”的概念才明确出现在法律文件中。随着被告人王某的不断申诉,司法机关开始对当时08年到10年期间的所谓“枪支”问题进行了审核,最终2016年广州中院作出维持检察院撤回对王某起诉的裁定,王某无罪。
看完案情,你是否很好奇,枪支在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是这样规定枪支↓↓
1、枪支的定义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对枪支的界定(2001年版)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
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强调一点,在上例案件中,王某的20支枪形物均达不到上述标准。
3、对枪支的界定(2010年版)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形象的描述,如果使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只要能在近距离双面击穿铝制可乐罐,它的弹丸动能就已经在2焦耳以上,就已经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强调一点,在上例案件中,王某20支枪形物中18支达到上述标准。
4、《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年)
2008年生效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依据》中3.2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
非法买卖枪支是这样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接着来看看法律对仿真枪的规定↓↓
1、对仿真枪的界定
《仿真枪认定标准》(公通字[2008]8号)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2、仿真枪也严禁制造、销售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如果违反,行政机关将没收仿真枪,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
总体来说,我们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极其严格,在相关司法机关未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收紧之前,在相关司法机关未允许制造、销售仿真枪之前,广大喜欢枪支、喜欢玩pp弹的朋友们,以及制造、销售玩具枪支的朋友们,敬请留意。别不当一回事,酿成大错!
【律师简介】
谢俊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均取得很好的效果,为嫌疑人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8924187725,关注律师微信公众号xiejunlvshi,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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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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