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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行为距“非法拘禁罪”有多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2:08:22 人浏览

导读:

家住河南省唐河县县城的李某在县城一酒店用餐后,一摸口袋,却发现出门时竟忘记了带钱,身上也没有带手机或手表等可以抵押之物,20元餐费一时让他做了难。无奈其只好向酒店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先赊欠一下第二天再付钱。但酒店不同意李某赊欠。协商间李某见酒店因区区

家住河南省唐河县县城的李某在县城一酒店用餐后,一摸口袋,却发现出门时竟忘记了带钱,身上也没有带手机或手表等可以抵押之物 ,20元餐费一时让他做了难。无奈其只好向酒店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先赊欠一下第二天再付钱。但酒店不同意李某赊欠。协商间李某见酒店因区区20元钱对自己存有不信任感而颇感“受到伤害”,感觉“很没面子”,竟执意要签下欠条离开。酒店工作人员遂将李某滞留在酒店大厅不让其离开,同时还报了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大约一个小时后,李某的朋友送来了钱,酒店方才对李某放行。

  但在“20元餐费纠纷”解决之后,李某却立即向警方提出控告,认为该酒店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滞留一小时系“非法拘禁”行为,要求警方依法追究酒店方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酒店方向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警方认为酒店因索要餐费滞留李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本案中,酒店方因20元餐费有没有权利滞留李某?酒店方滞留李某一个多小时的行为距“非法拘禁罪”有多大距离?酒店方怎么做才能依法保护属于自己的20元餐费?

  法人和公民有权采取“自我保护”行为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责任。这里所称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特指民事权利的民事保护方法,具体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以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保护措施。根据实施保护行为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的保护可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就是由受害人及时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自力救济或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民事权利的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在本案中,酒店方滞留李某讨要餐费的行为即属于采取“自我保护”行为过程中的“自助行为”。

  法人采取““自助行为”有严格限制

  在我国现代社会,由于国家公共权力已十分强大,一般情况下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因此,相关法律均对民事权利自我保护过程中的“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自卫行为”是指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则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免责条件加以规定。“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损毁的行为。[page]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助行为”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予以承认,即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通常应符合下列条件:须权利人为保护和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实施;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须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种行为,则权利保护将不能或很难实现;其实施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一般只能对债务人、加害人的财产或者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拘束;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这五点也即通常所说的行使“自助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超出限度构成“非法拘禁”

  为维护民事权利而实施的“自助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押、禁闭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禁。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可以是采用强暴方法绑架他人,或者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将他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也可以是采取安眠药、催眠术等方法使人失去知觉而加以禁闭等,只要以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的,都属于非法拘禁。

  本案中,一方面酒店方是在保护自身利益且情况紧急:李某在用餐之后,即有付费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酒店方不认识李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民事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李某不能支付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扣,将其滞留是酒店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且酒店方同时又报警请求了公力救助,针对此典型的民事纠纷,警方要求双方先协商解决的处理方法也是正确的。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从表面看来,酒店方是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但酒店方是对李某违反义务的自助,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仅仅是滞留,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酒店,并没有对李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侮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李某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因此,酒店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属于自力救济,虽然限制了李某的人身自由,但应当免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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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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