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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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刑法理论将故意犯罪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属于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属于未完成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大。
二、主要有两种观点: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状态犯、举动犯,行为人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就达到既遂形态,行为人没有实际持有毒品的则完全不构成该罪,故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犯,理论上应当存在未完成形态,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际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而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预备、未遂形态下,行为人尚未实际持有毒品,查证和认定其犯罪意图的难度较大,故实践中除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导致的未遂外,极少存在能够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预备、未遂的情形。
对此,我们赞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理论上存在未完成形态的观点,鉴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预备实际存在的情况极少,且证明的难度颇大,这里主要探讨实践中常有论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未遂问题。
三、准确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概念,是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
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必须是实际持有,即行为人必须将毒品置于自己支配或控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持毒品的来源和对毒品的持有方式、状态,无特殊要求。
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主要是一种状态,从犯罪之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持有型犯罪的本质在于其持有行为本身对社会潜在的威胁。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中的持有既是一种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但对时间长短没有要求。
持有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行为人可以直接持有毒品也可以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毒品,可以实际接触毒品也可以对毒品形成一种抽象的控制,但不必然对毒品拥有所有权。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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